行政诉讼
我国的一辆国际列车行使到甲国境内时,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发生争吵,A将B打成重伤。则A的犯罪行为() 甲某于1997年1月到1998年1月,连续实施十余次入户抢劫犯罪行为。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我国1979年刑法在1997年3月14日经过全国人大修订以后重新发布,史称新刑法
2020年6月13日,潘雄律师受邀参加上海市第十一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潘雄律师时任上海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该委员会在2019年度表现出色,荣获“2019年度上海市律师行业贡献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本次代表大会采取视频会议形式,在市司法局设主会场,各区司法局设分会场,本市代表、嘉宾及媒体记者300余人参加
为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务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特编制本指南。 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本机关主动免费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具体参见《二连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目录》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4月3日对当事人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并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2019年4月10日前)提供劳动保障监察相关资料,当事人逾期未提供劳动用工年检资料。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动免费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具体参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动***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查看,网址为:jst.sc.gov.cn
违法行为类型:该单位构成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情形。 违法事实: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劳动用工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门人社劳监责字[2022]25号)》要求的期限报送劳动用工相关材料,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处罚内容: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劳动用工相关材料,本行政机关对该单位下达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门人社劳监责字[2022]25号)》,该单位仍未在责令期限内报送劳动用工相关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检举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部分组成。所列数据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度,我单位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紧密结合工作任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全年重点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对全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认真部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现公布蛟河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蛟河市农业农村局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积极、有序、稳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省、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大力推进基层政务信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有效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