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之规定,我局于2019年4月3日对当事人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并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2019年4月10日前)提供劳动保障监察相关资料,当事人逾期未提供劳动用工年检资料。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
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遵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交通银行遵义珠海路支行,账号:52306100001817013306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