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
1991年7月至2003年2月在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刑庭任书记员、刑事法官职务; 2003年2月至2007年10月在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刑事法官职务,其中在2006年3月至2007年10月份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任刑事法官挂职办案; 2007年10月至2015年11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任刑事法官,其中2009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任刑事法官挂职办案。 2015年12月至今在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 相关资质: 2005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 程耀伟律师曾经是一名经历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级法院的刑事法官,多次承办各类疑难复杂的大案、要案,在刑事专业方面有着将近20年的审判实践经验
(一)公司干部、员工职务侵占、盗窃、挪用资金,侵占、故意损坏公司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公司干部、员工受贿、索贿、介绍贿赂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公司干部、员工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公司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在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中入股或变相入股(二级市场除外); (五)公司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公司干部员工违反招投标、采购管理等制度,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七)公司员工向他人泄漏相关保密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公司合作对象存在围标、串标、欺诈、提供质次价高的产品、合作过程弄虚作假等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九)其他违反公司制度或因工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行为。 举报人所举报的问题经查证属实,以挽回经济损失或司法机关认定被举报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为基数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公司将举报的保密工作放在首位,对于举报受理和调查有严格的管控制度和流程,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举报人提供的所有举报资料均严格保密
张立文律师办理的受贿罪案件江苏高院撤销原判决定再审 张立文律师办理的央企负责人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得到较轻量刑 张立文律师办理的***移送公安部督办内幕交易罪案件,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张立文律师办理中国某证券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挪用资金罪案件 张立文律师办理的安徽高院某厅级官员职务犯罪案——滥用职权罪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深入贯彻反腐败决策部署 依法从严惩治行贿犯罪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本案由***移送公安部督办,公安部指定直辖市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先后被确定为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罪。张立文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阅卷提出,本案不符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基本金融逻辑。针对案件整体大背景下的对冲行为,认为没有任何一个投资人会做出这种极端的对冲行为
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据为已有,或者故意毁坏公私和财物的行为。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了十二种具体的侵犯财产犯罪。按照犯罪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
据报道,中国银行业协会日前对2007年《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将名称变更为《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操守和准则》)。其中规定,对银行业从业人员严重违法违规违纪的、严重影响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纳入“黑名单”管理,予以通报同业,实行行业禁入制度;对其他情节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违纪人员实行“灰名单”管理制度,限制其不得任职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部门或关键岗位。 有网民称,在金融监管趋于严格的背景下,出台新的《操守和准则》凸显中银协加强行业自律的决心,严格行业准入和实行行业禁入则是其主要手段
关于下发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公出国(境)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因公出国(境)人员工作行为,加强对出国(境)经费预算的监督与管理。现将《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公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认真贯彻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因公出国人员管理工作的规定要求,切实规范我集团高中层管理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从而严格出国(境)经费审批及监督管理,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集团干部、员工职务侵占、盗窃、挪用资金,侵占、故意损坏公司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集团干部、员工受贿、索贿、介绍贿赂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集团干部、员工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集团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在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中入股或变相入股(二级市场除外); (五)集团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集团干部员工违反招投标、采购管理等制度,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七)集团员工向他人泄漏相关保密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集团合作对象存在围标、串标、欺诈、提供质次价高的产品、合作过程弄虚作假等有损集团利益的行为; (九)其他违反公司制度或因工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行为。 ·集团纪检监察部将举报的保密工作放在首位,对于举报受理和调查有严格的管控制度和流程,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举报人提供的所有举报资料均严格保密。 ·集团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将按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干部纪律条例》从严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若举报人遭受到任何打击报复,请第一时间向集团纪检监察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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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补充侦查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法》第278条、第179条、第280条、第165条规定,以“挪用资金”、“违法发放贷款”、“滥用职权侵占财产”和“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为由对包括何文深在内的51名被告人进行追诉。 此前,河内市人民法院于2月27日一审以“违法发放贷款”、“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和“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为由对何文深和其他47名被告人进行审理。 河内市人民法院于2月对何文深和其他47名被告人进行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