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
挪用资金是我国常见的一种犯罪手段,该犯罪主要是职务类犯罪的一种,因为都是企业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来犯罪的。那么挪用资金报案时间有限制吗? 挪用资金报案有时间限制吗?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我国,报案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只要是有犯罪行为的发生,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或是司法机关报案
证大戴志康正式被批捕,罚款2个亿(2) 此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陆续接到群众报案称证大公司旗下“捞财宝”平台及“证大财富”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警方遂受理开展调查。 “证大财富”及“捞财宝”自出事不过一个月时间,即被公安初步定性。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证大公司”立案侦查,对戴志康等4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查封相关涉案资产
*ST康得(002450)9月14日晚间公告,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一案,已于9月9日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涉嫌犯罪事实均发生在2012年以后。公司实控人钟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此外,其还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骗购外汇罪。 据了解,钟玉、徐曙、王瑜、张丽雄已于9月9日由公安部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7月28日,沾益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保某某等1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宣判。 沾益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保某某于2014年至2018年担任沾益区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期间,与时任社区书记马某某等人共谋决定成立沾益某联合开发有限公司,社区及其他被告人入股。被告人保某某纠集被告人马某某、保某勇、张某某、保某会、代某某、沈某某、吴某某、刘某云、保某祥、保某明、刘某、马某方等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在社区堵路、扣押他人车辆、强迫施工方分包工程合同,强卖施工方石料,强迫农户流转土地等行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经营公司业务、履行职责时以公司利益为重而忠诚行事不得将自己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不得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具体而言有以下方面: 1、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受益
刑事业务部是我们的核心业务部门,由专门办理各类刑事案件的执业律师组成,成员均毕业于中国一流法律院校,多数拥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或以上学位,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学术理论功底深厚,而且部分成员具有在公、检、法等国家机关从事刑事司法工作的丰富经验。 刑事业务中心组提倡并践行团队精神,整合集体智慧和资源,保证刑事业务部的案件质量,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刑事业务部在长期执业过程中,以精湛的业务、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辩护效果,深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并因此形成了良好的人际、业绩关系,在当事人、学术界、国家机关中赢得了良好的职业信誉
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决定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返还罚金8万元及利息。20 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决定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返还罚金8万元及利息。 2008年1月,原任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顾雏军,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为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决策部署,确保《关于服务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落到实处。日前,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法制大队联合市局法制支队及辖区派出所,围绕《清单》开展了“法制进企业”活动。 活动中,民警们通过以案释法、现场问答、发放宣传单等形式讲解与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本报讯 震惊河南全省的鹤壁市博大集团原总裁、董事长宋国仕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经过86天艰苦侦破水落石出。11月27日,鹤壁市检察院依法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现已查明:宋国仕担任市无线电二厂厂长和博大集团董事长期间,共计贪污公款510万元、受贿人民币6万元、债券3万元、美金1万元、日元70万元、港币43万元,职务侵占312万元,挪用资金285万元,涉案金额高达1171万元
上海市高阶人民法院21日上午依法对上海农凯发展(集团)****和***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农凯集团和***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即判处***有期徒刑16年,农凯集团罚金人民币335万元。 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农凯集团和***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农凯集团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和虚********罪,数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335万元;认定***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虚********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农凯集团及***均不服,于2007年12月10日向上海市高阶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