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公出国(境)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因公出国(境)人员工作行为,加强对出国(境)经费预算的监督与管理。现将《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公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认真贯彻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因公出国人员管理工作的规定要求,切实规范我集团高中层管理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从而严格出国(境)经费审批及监督管理,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除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由省国资委党委管理审批)以外的集团本部中层干部及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批管理。

1.对于集团及所属企业因公出国自身组团申办出国任务批件所需要的材料:外方邀请函、出国日程表(中、外文各1份),出国费用表,出国人员名单及集团申报的请示件。

2.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而通过因私途径出国所需材料:出访业务工作的情况说明,出访日程及路线、出访费用、人员名单等,情况说明需分管领导、集团主要领导签批同意。

1.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而进行因公出国(境)人员,要在每年年初形成书面形式的出国(境)申请计划表。年初未列入计划,确实需要出国(境)的,可在本年度出国(境)活动计划内进行指标调节,但不可突破年度计划。

2.贯彻“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加强对因公出国(境)活动的审批管理。压缩出访人员,严禁扩大出国线路,对于与集团公司或本人业务不相关的出国(境)活动,一律不允许参团,杜绝借因公出国(境)之机公款旅游的行为。

3.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党委的规定要求,按照管理权限,集团领导班子人员持有的因公因私出国护照及港澳台通行证交由省国资委集中保管。集团公司本部中层干部及所所属企业领导班子人员所持有的因公因私出国护照及港澳台通行证交由集团公司人事部统一保管。

4.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而进行因公出国(境)的人员,回国后10日内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字数在2000字左右)。

1.建立出国(境)经费审批制度。集团公司财务部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出国(境)经费预算额度,将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范围,严格控制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

2.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出国(境)活动,确定出国(境)活动规模。如需调整也应在预算范围内调剂安排,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活动。

3.集团公司财务部应严格对出国(境)团组的经费进行核销管理。对出国(境)团组提供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数、天数、出国路线、经费计划以及有关的经费开支标准等进行核销,不得核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不得核销虚假费用单据。

4.确因工作需要通过因私途径出国(境)的,出国经费报销可遵循相关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进行核销。

5.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出国(境)计划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有效监管。应将监督出国(境)计划和管理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作为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6.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门对违规因公出国(境)和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管理中出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转嫁出国费用,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认真履行经费审核、核销责任的,要追究财务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委干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