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大陆地区)

名词解释: 〔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是大陆地区对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出国留学工作的组织管理、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从事国外的“博士后”研究或实习、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自费出国留学六个方面所作的规定。该项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国务院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批转。 全文共四十九条。规定中指出:“公民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等留学。”出国留学工作的方针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出国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留学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按照国家派遣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归口(即按部门)管理全国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包括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选派、国外管理和回国后的分配工作。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得到国家以及有关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或部分资助,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有计划派出的留学人员。申请从事国外的“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其研究或实习工作应有益于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的办法,“要有利于出国留学人员了解国家建设的发展和需要,要合理照顾出国留学人员的学习和生活,又要考虑国内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自费出国留学,“是为国家建设培养人才的一条道,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