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案件
在发展商取得预售许可证无疑是一根很好的救命稻草,楼盘造到最后,资金越紧张,取得预售许可证对外销售,解决了资金上的瓶颈,好比股份公司上市一样,可以向广大股民圈钱。实践中,发展商因不能对外销售,没有资金而造成楼盘烂尾的情况很多。也就是说若没有购房者最后的出资,很有可能银行及承包人的出资就会遭到损失,甚至颗粒无收
你院渝高法[2005]154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二种意见,即: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2018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北京市管辖范围内北京市房地产业唯一案件类型是:民事。具体情况如下图: 2018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北京市管辖范围内北京市房地产业唯一一级案由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具体情况如下图: 2018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北京市管辖范围内北京市房地产业唯一二级案由是:合同纠纷
俄罗斯工业家和企业家联盟(Russian Union of Industrialists and Entrepreneurs)下属仲裁中心正在组建一个新委员会,旨在解决加密货币争议。目前,俄罗斯国内因为加密货币而引发的纠纷和问题越来越多,俄罗斯工业家和企业家联盟因此决定成立一个新议事厅来专门处理相关问题。 根据俄罗斯媒体Kommersant报道,俄罗斯工业家和企业家联盟正在创建一个全新的加密货币争议解决组织,旨在处理与区块链技术、初始代币发行(ICO)项目、以及智能合约相关的案件
律师回复: 根据相关规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原则上应当举行听证会,除非人民法院不主张举行。 听证会由办案的司法鉴定人主持。医患双方都要到场,提交书面材料并充分陈述各自主张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用人单位是不可以没有理由就辞退劳动者的,除非劳动者有严重过错行为,那么退职和病退的待遇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福尔摩思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工龄)满15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病退申请,由用人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持本人身份证、病历资料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缴费的,应委托社会保险服务公司办理
鉴于医疗技术鉴定在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因此聘请具有医学专业知识背景的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如何才能判断一名律师是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呢? 在医疗纠纷代理过程中常常可以看到,很多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没有相关医疗教育、临床工作经历,仅仅是代理的医疗纠纷案件较多,“经验比较丰富”,就以医疗纠纷专业律师自居。 其实,对于医疗纠纷案件而言,没有哪两个案件是相同的,不但同一疾病在不同患者之间具有个体差异,就是对同一患者,同一疾病的分析也不相同,应当根据疾病的具体情况和医疗机构的具体处理来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和诊疗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后果
本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人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的国家发改委》月底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6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人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的国家发改委》月底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6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5日法释〔201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人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的国家发改委(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26日起实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海事诉讼中保险人代位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涉及法律问题的批示》(沪高法〔2014〕89号)收悉
资讯:丈夫婚内给异性转账,妻子能要回来吗? 宋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杨某到王某经营的店铺打工后,自2017年起,王某多次为杨某购买礼物,还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等方式向杨某转款。 宋某认为,她与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杨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侵犯了她的财产权利,故宋某将杨某列为被告、丈夫王某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返还这笔钱
专利“被无效”,诉讼程序可否继续进行? 专利诉讼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区别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两审终审,在涉及专利权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一般是以其拥有的国家授予的专利权为其权利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此时,被诉侵权人会进行相应的抗辩,比如不侵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等等,当然,被诉侵权人最常见的应诉方式还包括对所涉及的专利权提起无效程序,即针对涉案专利的效力进行抗辩,从而启动基于效力抗辩的行政程序。按照现有的专利诉讼制度,侵权诉讼程序和无效行政程序都有可能通过二审从而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而行政诉讼程序所引起的专利权利的不确定性,对于侵权诉讼程序具有较大的影响。 如果在侵权诉讼的过程中,涉案专利权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了,那么,侵权诉讼程序还将如何进行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