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
为依法保护申诉人正当申诉权,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申诉人应 为依法保护申诉人正当申诉权,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申诉人应了解和注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姜河那主演的电影(姜河那女友) 韩国男星姜河那出演的19禁综艺节目《人生酒馆》昨日播出,节目每集会邀请嘉宾到酒馆与主持人一同喝酒畅谈。主持人追问姜河那有关恋爱的问题,问到最后一次接吻是什么时候,姜河那回答是4个月前。而提到与金素恩的绯闻,姜河那表示说是绯闻也很奇怪,因为纯粹是曾与金素恩合作电影《怪谈少女》,亦因为是大学同学所以才比较熟悉,只是与她合照就传出绯闻了,并无根据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刑事部分(69~94年)第 768- 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因发见确实之新证据而为 受判决人之利益,声请再审者,以该判决系实体上为有罪且已确定者为限
★本团队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水平非常高的专业律师和有名的专家律师组成,包括主任律师、执行主任律师、副主任律师和资深律师等,有的具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行业从业经验,职业经历丰富、专业,很多是复合型人才! ★主办全国各地重大疑难案件; ★重大疑难案件范围:刑事重案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案件,民商事经济案件涉案金额在一千万以上以及知识产权案件;全国各地中级人法院一审、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受理的重大疑难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一、二审案件和再审申诉案件; ★盈科律师事务所是我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2103年,盈科律师事务所荣登英国《The Lawyer》杂志“亚太地区律所100强”排行榜榜首,全球共有2240名律师,总员工超过4000名,为亚太和中国大陆地区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一直到现在,截止到2020年,盈科服务网络遍布全世界83个国家和140多个国际城市,律师超过10000名,并力求成为全国最好的律所之一。
张玉环在控告信中写道,自己被错误定罪,失去人身自由长达27年,与公安司法机关人员违法办案有直接关系。 此后的9月14日,李延明的家属前往宝塔分局当面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该申请书称,李延明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于8月3日摔倒,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等,并于当日进行开颅手术
摘要:再审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及裁定书,无论其是一审的法律文书,还是二审的法律文书。只要符合再审的条件,都可以被要求再审。再审解决的是现实中审判发生的真实错误问题,在诉讼上可谓是最后的一道屏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城阳的女孩王茜茜(化名)2006年出生,2007年父母离婚后,茜茜跟随妈妈生活。由于爸爸是外地人,据说一直联系不上,而茜茜的妈妈到正阳路派出所要给她改成自己的姓,改成纪茜茜,派出所没有受理。在茜茜法定代理人──妈妈的代理下,王茜茜作为原告,状告派出所行政不作为
案件描述 2005 年6 月,我公司与北京惠瑞德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瑞德公司”)签订了《血液制品代理合同》。后双方因惠瑞德公司经营资质不符合“药品法”规定问题发生意见纠纷,河北省泰康医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公司”)、惠瑞德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2006)朝民初字第19473 号):惠瑞德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血液制品代理合同》无效,驳回泰康公司、惠瑞德公司要求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5 月做出二审判决((2007)二中民终字第04810 号):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19473 号民事判决,我公司继续履行与惠瑞德公司签订的《血液制品代理合同》
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执法调查方法、机密信息来源、内部研究意见等敏感信息,通常不应公开,否则将有可能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规定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但这类信息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如果行政机关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不予公开,人民法院经权衡认为不公开更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林,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