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
摘要:再审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及裁定书,无论其是一审的法律文书,还是二审的法律文书。只要符合再审的条件,都可以被要求再审。再审解决的是现实中审判发生的真实错误问题,在诉讼上可谓是最后的一道屏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城阳的女孩王茜茜(化名)2006年出生,2007年父母离婚后,茜茜跟随妈妈生活。由于爸爸是外地人,据说一直联系不上,而茜茜的妈妈到正阳路派出所要给她改成自己的姓,改成纪茜茜,派出所没有受理。在茜茜法定代理人──妈妈的代理下,王茜茜作为原告,状告派出所行政不作为
案件描述 2005 年6 月,我公司与北京惠瑞德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瑞德公司”)签订了《血液制品代理合同》。后双方因惠瑞德公司经营资质不符合“药品法”规定问题发生意见纠纷,河北省泰康医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公司”)、惠瑞德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2006)朝民初字第19473 号):惠瑞德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血液制品代理合同》无效,驳回泰康公司、惠瑞德公司要求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5 月做出二审判决((2007)二中民终字第04810 号):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19473 号民事判决,我公司继续履行与惠瑞德公司签订的《血液制品代理合同》
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执法调查方法、机密信息来源、内部研究意见等敏感信息,通常不应公开,否则将有可能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规定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但这类信息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如果行政机关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不予公开,人民法院经权衡认为不公开更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林,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业务部由专门办理各类刑事案件的执业律师组成,成员多数毕业于国内著名法学院校,基础扎实,经验丰富。本部门还与一些国内一流大学刑事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保持紧密的联系,交流经验、讨论案情。刑事法律部律师团队秉承团队精神,集合团队整体力量维护客户权益,保证办案质量
南都讯 昨日上午,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的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又来了一个戴着棒球帽、个头不高的申诉者。他叫李庄,微博上的自我介绍为“前非著名律师,现著名非律师”。 两年前的这一天―――2009年12月12日,他因“涉嫌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被重庆警方刑事拘留,成为轰动全国的“李庄案”主角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称谓栏先写具状人、次写对造人、如正面不敷时,得在反面自划横线连接填写。 状纸有二页以上者,具状人应于每页衔接处盖骑缝章,记明页次。 诉状中之文字,如有增加或删除应盖章,并在其上方栏外,记明字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施行)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