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
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事实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011年4月,蔡某夫妻(甲方)与李某(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房屋作价85万元,乙方须一次性付清等内容。次日,李某将全部价款给付给蔡某夫妻,蔡某夫妻也出具了收条。然而,让李某不知道的是,蔡某夫妻几年前就因为借款将该房屋抵押给了银行,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设定了抵押登记
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困扰小微企业发展的难题。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采取减税、定向降准等五项举措,激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专家表示,此次出台的一系列举措有利于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进一步增强经济活力
您因工作、求学等众多原因,导致现居住地点与持有不动产所在的县市不同时,产生就近申办土地登记之需求,地政单位听到了!因此内政部推动跨县市收办土地登记案件便民服务,使您可就近选择全国任一地政事务所申办土地登记案件,并将全程办理完毕,申办跨越地域疆界、节省大量时间及交通成本。 自109年7月1日起,本市各地政事务所配合内政部办理跨直辖市、县(市)收办土地登记案件,除原有的7项简易登记案件项目外,又新增试办拍卖、抵押权涂销登记和抵押权设定、内容变更及让与登记等3种案件类别(受理项目及处理时限如图1),您只要就近到本市任一地政事务所临柜申办,均可为您办理完成。 本局将持续配合内政部推动各项便民服务措施,秉持确保不动产交易安全及地籍资料正确性原则,逐步精进跨域便民服务,简化作业流程及节省民众时间,贴近民众需求
关于买房子买卖总价款及付款方式,部分买房子买方可能会申请银行贷款,依据契约书范本第二条之规定,“因可归责于买方事由,致贷款无法获准时,买方应于通知日起十日内以现金一次补足…”对买方而言,如果没有考量自身的付款能力,稍有不慎,就可能因为无法补足价金而衍生违约问题。另针对有设定抵押权之卖方,则须负责于买方交付尾款前清偿并涂销抵押权。 按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七款规定,“定型化契约条款”乃指企业经营者为与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订定同类契约之用,所提出预先拟定之契约条款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减免不动产登记费并调整了专利收费减缴条件。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转发《通知》,要求各地遵照严格执行。《通知》决定,对三种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包括: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笔者认为,发展商在销售房屋时,应该通知抵押权人要转让该房屋,并告知购房者该房屋是有抵押的,若履行了上述手续,购房者购房并支付房款是善意的,其对该房屋的优先权理应优先于抵押权人。若发展商在销售房屋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要转让该房屋,或告知购房者该房屋是有抵押的,那么这个转让行为无效,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也是无效的,那么购房者就不可能取得优先权。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日立汽车马达系统开发及生产基地项目在广州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举行开工仪式,该项目由日立汽车马达系统株式会社投资,投资总额为31 .2亿元,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开发、制造及销售,预计于2020年投产。该项目的正式落地,进一步提升了增城汽车零部件产业的发展水平,也使增城新能源汽车的产业链更加完善。除了开展关键汽车零部件和新能源汽车靶向招商,今年以来增城区共引进优质产业项目39个,计划投资总额575.66亿元,同比增长12%
在银行承兑汇票流通中,能见到的是背书中ABCD连续背书的,但出现了一种如A让与BC让与D,即缺了B让与C的环节,缺乏了B与C之间的背书,称之为断头背书。断头背书是背书不连续的现象,一般被认为只是影响持票人权利和债务人的完责问题。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不动产优先权包括:(1)不动产保存优先权,即因对不动产的价值保存或增加而支付费用所发生的债权,债权人就该不动产所享有的优先权;(2)建筑物承包人的优先权,它是指建筑物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就其建设该工程实际支付的劳务费用享有的优先权;(3)不动产买卖优先权,即不动产的出卖人或不动产使用权的出让人对未付的价款或者出让金的债权就该不动产享有的优先权。[3] 从历史的、社会的和比较的角度看,优先权制度在人权保障、弱势群体的保护及公共利益的实现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不规定优先权制度的国家,都通过其他制度替代了优先权制度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