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日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郭仲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5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7307.12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透支利息【其中截止至2019年2月18日的透支利息为4136.65元;从2019年2月19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1864.7元;四、被告向原告支付信用卡滞纳金5771.6元
拜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拜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19年12月6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2502.81元、利息51688.04元,计算至2016年4月3日的滞纳金4154.22元及2019年12月7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受理原告杨毓宁与被告广东中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6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杨毓宁与被告广东中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中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杨毓宁支付2018年5月、2018年8月至11月的工资共16722.22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中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杨毓宁支付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92.31元;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中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杨毓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00元;五、驳回原告杨毓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受理原告林嘉伟诉被告林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起诉状(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24%/年计算,自2018年12月5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4日;2、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
本院在执行(2018)粤0104执2639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并向本院书面报告你方的现有财产及变动情况。如你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生态环境部关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核与辐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经审查,2023年2月15日我部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2月20日-2023年2月2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重新复查申请人黄洁卿于2018年4月3日向本处提交《投诉信》,请求撤销(2016)佛市珠江撤字第1号《复查决定书》,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法律责任。佛山市公证协会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处发函,认为(2016)佛市珠江撤字第1号《复查决定书》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疑义,建议本处就原公证争议进行重新复查。本处于2018年4月28日决定重新进行复查,2018年5月25日重新复查完毕,作出 (2018)佛市珠江复字1号《重新复查决定书》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月19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月19日-2022年2月6日(10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赖声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暂计至2019年12月6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3041.64元、利息3053.15元、分期付款手续费8803.95元,及2019年12月7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我局于2020年9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建设过程中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相关文件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违法情形。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