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0年9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建设过程中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相关文件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违法情形。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阿环罚告字〔2022〕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环评法相关要求及时完善环评手续。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我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新)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里地区行政公署或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阿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