爰
配合法院组织法修正草案第十七条之一之修正,增列主任司法事务官、司法事务官,故其人等亦为本条例所称之其他司法人员,爰配合修正条例。另为了符合体例,将现行法院组织法第六十六条之四,有关检察事务官之任用资格移至本条例中规范,爰增列主任检察事务官、检察事务官亦属本条例所称其他司法人员之范畴(修正条文第四条)。司法事务官系仿德奥法务官之制度,使其能独立办理较不具争讼性或不涉身份、实体权利义务重大变动之非讼事件,并得办理相关事务,其所践行之程序及所为之处分均应以自己名义行之,另所办理之其他事务系承法官之命襄助办理,职责相当繁重,其任用自不宜低于现行法院公证人、观护人、提存所主任或登记处主任之资格,以维专业素质,爰配合法院组织法修正草案第十七条之一之修正,增订司法事务官、主任司法事务官之任用资格及司法事务官甄审及训练办法之授权规定(修正条文第二十条之一)
104年度外国人力资源发展政策与培训业务运作考察(泰国)#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为落实法定职掌,培育中高阶公务人才,及精进组团出国专题研究办理方式,于2015年首次规划办理主题式组团出国专题研究,期透过组团出国专题研究,一方面可使我国公务人员建立国际网络、了解重要政策议题之国外经验、养成中高阶公务人员专业能力,俾国家政策之制定与推动更符合国际趋势,另一方面亦可强化机关间水平及垂直交流,建立跨部会、跨层级沟通平台。爰本总处拟于2015年以能源永续发展为研究主轴,赓续办理相关主题式组团出国专题研究,有鉴于泰国朱拉隆功大学(Chulalongkorn University)与亚洲理工学院(Asi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皆为该国首屈一指之名校,又暹罗博物馆(Museum of Siam)为该国最具代表性博物馆之一,其文物展览之丰富多元与公共艺术之成就近年来亦受到广泛瞩目,因此,均列为本总处未来规划中高阶公务人员培训计划之研究地点或安排参访之参考,并于2015年8月14日至同月19日赴泰国进行为期6天之考察行程,以了解前开3机关(构)并拓展我国国际合作之对象。
公告“自102年度起,药害救济征收金之比率将调整为千分之零点五” 依药害救济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药物制造业者及输入业者应于主管机关规定期限内,依其药物销售额一定比率,缴纳征收金至药害救济基金。”第二项复规定“前项征收金一定比率,于基金总额未达新台币三亿元时,定为千分之一;基金总额达新台币三亿元时,由主管机关视实际情形,衡酌基金财务收支状况,于千分之零点二至千分之二范围内,调整其比率。”,目前药害救济基金按累计至中华民国一○二年四月十五日止,余额约新台币三亿八百余万元
本系统部分服务需要您提供相关个人资料始能进行,爰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8条第1项规定告知下列事项: 一、搜集之目的:诉愿及行政救济。 二、搜集之类别:姓名、身份证字号及联络方式等。 三、个人资料利用之期间、地区、对象及方式: (一)期间:提供服务所需之保存期间
一、 缘起:国科会补助国研院执行“Taiw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ub(111-113)”计划,规划办理“112年补助赴史丹佛大学从事关键领域博士后研究”之征件,规划选送我国优秀博士级人才赴史丹佛大学从事为期一年之博士后研究(约4名),聚焦关键领域前瞻技术,以强化国内科研人才之关键自主研发能量,提升我国竞争力。同时,借由Taiwan S&T Hub提供跨领域、跨团队的互动交流机会,汲取国际研发经验并扩展国际合作网络触及面。 二、 补助案申请线上说明会: 民国一零三年八月组织再造成立二个新组,分别为“学术发展组”及“校务资料组”,并同时改“建教合作组”为“计划管考组”
主旨:转知铨叙部已建置“公务人员年金改革知多少”粉丝专页,请查照。 一、依铨叙部104年8月28日部退三字第1044012061号书函办理。 二、铨叙部为广纳各界对公务人员年金改革政策之建设性意见,并使公务人员得快速了解政府推动之各项改革措施,乃建置“公务人员年金改革知多少”粉丝专页([URL]并已正式上线,提供与公务人员即时互动沟通之平台,俾该部就公务人员对年金改革政策所提具体意见,即时进行了解与回应;其具建设性之意见者,该部将纳为年金改革政策规划之参考,爰请各机关学校转知同仁多加利用
七七、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议决“停止审议程序”之案件,如部分人员经刑事判决“无罪”确定,是否可针对无罪确定人员先予审议。建议修正公务员惩戒法第31条第2项规定:“依前项规定停止审议程序之议决,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得依声请或依职权议决撤销之”。增列“另停止审议案件之被付惩戒人有二人以上时,如其中部分被付惩戒人之刑事判决先行确定者,应依声请或依职权,就该确定部分先行撤销停止审议程序
乡里制,是中国古代农村社会基层组织体系,即县下有乡,乡下有里,乡设有秩、啬夫、乡佐、游徼等官员,里设有“里君”、“里人”等管理人员。其制度可以追溯至西周时期。《尚书·毕命》曰:“康王命作册毕,分居里,成周郊”
张贴者:2016年3月13日 下午6:17蔡再发 [ 已更新 2016年3月13日 下午6:17 ] 财政部表示,农民“自力耕作、渔、牧、林”之情形与经营事业不同,尚无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问题。为厘清“农民自力经营”与“营利事业”之认定争议,该部爰配合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会)研商相关认定标准。 财政部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6类规定,个人自力耕作、渔、牧、林、矿之所得,以全年收入减除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并计个人之综合所得总额,课征综合所得税
主旨:“中央廉政委员会设置要点”及“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业经行政院分行,分别自中华民国97年6月26日及97年8月1日生效,请查照。 一、依据行政院97年6月26日院台法字第0970087013B号函办理。 二、公务员廉洁度与国家竞争力息息相关,为确保公务员清廉自持、公正无私、依法执行职务,爰参酌美、日等国家立法例、“公务员服务法”及“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等相关规定,订定“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将于充份宣导后自97年8月1日生效;另为建构清明政治,行政院亦将设置“中央廉政委员会”,统筹规划廉政政策,并督考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有关肃贪、防贪各项措施办理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