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中央廉政委员会设置要点”及“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业经行政院分行,分别自中华民国97年6月26日及97年8月1日生效,请查照。
一、依据行政院97年6月26日院台法字第0970087013B号函办理。
二、公务员廉洁度与国家竞争力息息相关,为确保公务员清廉自持、公正无私、依法执行职务,爰参酌美、日等国家立法例、“公务员服务法”及“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等相关规定,订定“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将于充份宣导后自97年8月1日生效;另为建构清明政治,行政院亦将设置“中央廉政委员会”,统筹规划廉政政策,并督考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有关肃贪、防贪各项措施办理情形。
三、政府是一体的,廉政工作不分行政、立法、司法、考试或监察、亦无中央与地方之别,为落实总统“不愿贪、不能贪、不必贪、不敢贪”廉政四不政策,提升政府清廉形象,让廉政革新工作有效推展至全国各公务部门,展现政府根除积弊的意志与决心,尚祈贵机关参酌旨揭规定,建构廉政相关规范与处理机制,共同推动干净政府运动。
四、检送“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及“中央廉政委员会设置要点”(均含总说明及逐点说明)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