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自102年度起,药害救济征收金之比率将调整为千分之零点五”

依药害救济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药物制造业者及输入业者应于主管机关规定期限内,依其药物销售额一定比率,缴纳征收金至药害救济基金。”第二项复规定“前项征收金一定比率,于基金总额未达新台币三亿元时,定为千分之一;基金总额达新台币三亿元时,由主管机关视实际情形,衡酌基金财务收支状况,于千分之零点二至千分之二范围内,调整其比率。”,目前药害救济基金按累计至中华民国一○二年四月十五日止,余额约新台币三亿八百余万元。爰自此公告生效之日起,药害救济征收金之征收比率由原规定前一年度药物销售额之千分之零点四,调整为千分之零点五。若因基金财务收支致使基金总额低于三亿元时,将依法再调高征收比率,回复至千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