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 非法抓奸取得证物,日后不能当作证据? 过去说“抓奸要在床”,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是“非正当管道”取得的证物,恐怕不能作为日后审判的依据,被告甚至可以援引技术犯规的瑕疵,向承审法官申请撤销所扣押的证物,原告不仅是徒劳无功,甚至反成被告。不过也别气馁,警方提供合法的捉奸的准则,在查出老公(或老婆)与情人的爱巢处之后,先向警方报案,并制作笔录,再等警方向院检申请搜索票后,才可以付诸行动,千万别以莽撞的手法去捉奸。 法律知识: 私人不法取证问题,非刑事诉讼法之证据禁止规定,所规范之对象,盖刑事诉讼法所规范者,乃国家机关之行为,而非私人
取保候审到期后不可以自动解除的,你可以去决定取保候审机关申请解除。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在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被羁押的,办理取保候审在刑事辩护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作为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我也经常遇到当事人亲属向我了解什么情况下能办理取保候审,这里作一简单介绍: 其实法律对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是很宽泛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专家律师研讨“新刑诉下的刑事辩护” 今天,被誉为“刑事辩护界的风向标”的第五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深圳隆重开幕。本届论坛以“新刑诉下的刑事辩护” 为主题,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和深圳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法制网将进行同步图文直播
来源:希律网 作者:袁素贞 2019年12月30日 15:35:12 希律法考交流群:702233167 导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哪些题型?考什么?具体的解答小编整理如下文。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体介绍如下: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职业证书考试
培养目标:该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具备法律服务、司法文秘以及司法行政辅助管理等工作应用技能,能够适应公检法系统、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街道社区、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等部门基层法律服务领域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复合技术技能人才。 ◎专业特色:该专业现有市新华区法院、市湛河区检察院、市湛河区法院、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多功能模拟法庭和平顶山市大学生法律服务中心(质院工作站)等多个校内外实训基地。 ◎主干课程: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法,产品质量法,经济法,商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法律文书写作与训练等
监外执行,是对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犯罪人,基于特殊原因,而采取的一种暂时变更行刑方式,实施非监禁刑罚的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本专业是公安与司法类国家控制布点专业。该专业培养理想信念坚定、德技并修、全面发展,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工匠精神和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就业能力和支撑终身发展的能力;掌握司法信息安全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面向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信息技术岗位,能够从事监所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运行维护等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警务人才。 专业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刑法、刑事诉讼法、警察防卫与控制技能、警用枪械、队列指挥与体能、监所执法管理、计算机系统维护、局域网组建与维护、网络数据库技术与应用、计算机网络攻击与防护、数据分析与应用、监所安防设备应用与维护、信息安全管理实务、“教学练战”实践教学(跟岗见习,不少于2个月)、顶岗实习(不少于6个月)、毕业设计或毕业实践成果考核等
第二十条第一项及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程序,于检察官先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二第一项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八款规定,为附条件之缓起诉处分时,或于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认以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程序处理为适当时,不适用之。 前项缓起诉处分,经撤销者,检察官应继续侦查或起诉。 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二第一项第六款规定为缓起诉处分前,应征询医疗机构之意见;必要时,并得征询其他相关机关(构)之意见
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作为维护社会统治秩序的国家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时期以来,人们对它的认识不断深化和扩展。把逮捕不仅作为打击犯罪、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而且还把它作为预防犯罪,保障人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正确理解法律关于逮捕的规定,依法适用逮捕措施,全面实现法律规定的逮捕措施的目的,就成了刑事执法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