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可依靠的团队,是我们制胜的关键! 孙毅,男,16岁参军,在总参某部。历经检察官、市级党校法学讲师和教研室主任、市级开发区总经理助理、律师事务所主任等职,现任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 1985年从事兼职律师工作,1986年通过律师资格全国首考,1993年从事专职律师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又不得提起自诉而提起者,应谕知不受理之判决;对于原审谕知不受理之判决上诉时,第二审法院认其为无理由而驳回上诉,得不经言词辩论为之,刑事诉讼法第334 条、第 372 条分别定有明文。再同法第319 条规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诉”,其所称“犯罪之被害人”,系指犯罪之“直接 ”被害人而言,但在侵害国家法益或社会法益兼有侵害个人 法益之犯罪,个人是否为直接被害人,应由审判法院依具体个别犯罪事实认定之。但此所谓直接被害之人,系指其法益因犯罪行为而直接受到损害而言,亦即其法益被侵害必须与行为人之犯罪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始足当之;若其法益是否被侵害,尚须视其他人之行为而定,或自诉人所指被告之犯罪行为,对于其被侵害之法益仅具有间接影响,而无直接因果关系者,均非上开所谓直接被害人,自不得对被告提起自诉
》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进行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同时,还赋予其可以委托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辩护的权利。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 ** 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事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所指控罪名的意见和辩解理由,从而更好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一种活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进行辩护必须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律师会见基于不同的部门法律规定,其含义也不尽相同
关于提高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和转业士官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标准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1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新政办发〔2012〕4号) 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0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刑事案件申诉,一般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