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于
交友服务业搜集个人资料,应遵守本法第八条及第九条有关告知义务之规定,并区分个人资料属直接搜集或间接搜集,分别订定告知方式、内容及注意事项,要求所属人员确实办理。 公务机关或非公务机关依第十五条或第十九条规定向当事人搜集个人资料时,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 四、个人资料利用之期间、地区、对象及方式。 五、当事人依第三条规定得行使之权利及方式
主 旨:为办理本校“10**年度国民小学师资类科师资培育学系大一师资生学生甄选作业”,敬请符合申请资格学生踊跃报名参加。 一、 依据10**年度国民小学师资类科师资培育学系师资生甄选委员会议决议办理。 二、 本校学生通过甄选取得修习教育专业课程资格后,得于大学阶段修毕教育专业课程学分后毕业
数学系学生对于未来的规划与准备可能有一些差别,为了辅导对数学研究或应用有强烈企图心的学生,希望能有效学习,达成攻读博士班所需之数学广度与深度,强化其日后之国际竞争力,本系特别设立“荣誉学程”,供有志深造的学生修习。 (一) 本系(含双主修)大二以上(含)学生曾修分析一、二、代数一、二且两科GPA平均皆达三点三以上者,可于每学年九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请,经本委员会同意后进入本学程。 (二) 其他具有优良事迹之学生因故未能符合前款之要求者,得于每学年四月前备妥相关资料,经教师推荐及本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加入本学程
27.缓起诉期间内,另犯他罪,是否会被撤销缓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3第1项规定:“被告于缓起诉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检察官得依职权或依告诉人之声请撤销原处分,继续侦查或起诉:一、于期间内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经检察官提起公诉者。二、缓起诉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缓起诉期间内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违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二第一项各款之应遵守或履行事项”
(一)年满六十五岁,申领时参加农民健康保险者。 (二)参加农民健康保险六个月以上者。 (三)申请老农津贴之同一期间内无领取政府发给下列五种生活补助或津贴者:1.低收入户生活补助费
公告本县办理“‘110学年度苗栗县学生表演艺术类竞赛’防疫应变计划”及“‘110学年度苗栗县学生表演艺术类竞赛’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防护措施处理原则”各一份,详如说明,请查照。 一、依据教育部110年10月6日台教师(一)字第1100126770号暨 110年11月1日台教师(一)字第1100148749号函办理。 二、为使竞赛顺利进行,并兼顾学生安全,本府依据教育部拟 具旨揭“防疫应变计划”及“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 情防护措施处理原则”
上列声请人声请宣告证券无效事件,本院于民国112年1月31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一、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执有如附表所示之证券(股票),因遗失而经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6号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并于民国111年7月25日公告于法院网站,现申报权利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及提出原证券(股票),为此声请宣告附表所示证券(股票)无效等语。 二、按无记名证券遗失、被盗或灭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声请,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无效;又公示催告,声请人得于申报权利之期间已满后3个月内,声请为除权判决,民法第725条第1项、民事诉讼法第545条第1项前段分别定有明文。 三、经查:如附表所示证券(股票),经本院于111年7月15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6号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报权利期间为自上开公示催告开始公告于法院网站之日起5个月内,而上开公示催告裁定于111年7月20日送达声请人后,依声请人之声请,而于111年7月25日公告该裁定于法院网站,申报期间已于111年12月25日届满,迄今无人申报权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业经本院依职权调取111年度司催字第206号公示催告事件全案卷证,核阅属实,并有上开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在卷可佐(见院卷第13-17页),是以声请人于申报权利届满后3个月内声请为除权判决,核与前开规定相符,应予准许
条文 外国人依第三十八条之一第一项不暂予收容或前条第一项废止暂予收容处分或停止收容后,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收容显难强制驱逐出国者,入出国及移民署得再暂予收容,并得于期间届满前,向法院声请裁定续予收容及延长收容: 一、违反第三十八条之一第二项之收容替代处分。 二、废止暂予收容处分或停止收容之原因消灭。 前项外国人再次收容之期间,应与其曾以同一事件收容之期间合并计算,且最长不得逾一百日
保险契约,应以保险单或暂保单为之。 保险契约,由保险人于同意要保人声请后签订。 利害关系人,均得向保险人请求保险契约之誊本
条文 外国人依第三十八条之一第一项不暂予收容或前条第一项废止暂予收容处分或停止收容后,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收容显难强制驱逐出国者,入出国及移民署得再暂予收容,并得于期间届满前,向法院声请裁定续予收容及延长收容: 一、违反第三十八条之一第二项之收容替代处分。 二、废止暂予收容处分或停止收容之原因消灭。 前项外国人再次收容之期间,应与其曾以同一事件收容之期间合并计算,且最长不得逾一百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