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予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现予印发实施。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递交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0年第16号) 发布日期:20200720 为规范药品注册申请人递交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及相关资料,配合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提高药品审评效率,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递交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现予发布。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的施行,回应创新主体对局部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迫切审查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 专利申请人自2021年6月1日(含该日,下同)起,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依照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要求保护的局部包含立体形状的,提交的视图中应当包括能清楚显示该局部的立体图;未在整体产品的视图中用虚实线相结合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局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质量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产业有序转移和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进行了修订,形成《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现予公告。 附件: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 为贯彻落实关于高质量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产业有序转移和转型升级,2018年12月29日,工业化和信息部公示了《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 该目录不仅指出了西部、东北、中部、东部四大地区的工业发展导向,还公布了其优先承接发展的产业与引导优化调整的产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宁工信规范发〔2020〕6号)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了2021年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经过企业申报、各市推荐、初评遴选和专家评审等程序,初步提出了拟认定的2021年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见附表),现予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2月2日~12月8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反馈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批准发放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公告(桂农厅公告〔2022〕8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修正)、《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桂农厅规〔2021〕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河池市蚕种场符合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发证条件,批准发放《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详见附件),现予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继续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同时废止。
根据《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长人社发[2018]61号)、《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复评和申报工作的通知》(长人社发[2019]46号)等文件精神,经单位自主申报、区县(市)审核推荐、专家评审,拟确定湖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单位为2019年度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见附件1),拟确定湖南麓谷国际医疗器械产业园等单位为2019年度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名单(见附件2)。现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19年11月8日至11月14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与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联系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间的纠纷,特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二、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护合同约定的面积。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