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继续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同时废止。
根据《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长人社发[2018]61号)、《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复评和申报工作的通知》(长人社发[2019]46号)等文件精神,经单位自主申报、区县(市)审核推荐、专家评审,拟确定湖南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单位为2019年度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见附件1),拟确定湖南麓谷国际医疗器械产业园等单位为2019年度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名单(见附件2)。现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19年11月8日至11月14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与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联系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减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间的纠纷,特制定《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二、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签订的商品房屋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应维护合同约定的面积。若买卖双方有一方提出按本规则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作调整,但应维持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现予发布。 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产品名称命名,避免误导消费,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产品的命名
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已经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包括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内容。第一章总则提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发布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废止食品相关法规: 一、《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与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7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发布)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四川省人民政府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以下5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5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发布)。 三、《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2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
根据《华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评奖办法(修订)》,经提名、学校评审,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等13个学院获评华南师范大学2022届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单位;许灿荣等13人获评2022届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等学院获毕业去向落实率单项奖、考研工作先进单位奖、考研进步奖、文明离宿工作先进单位奖等。获奖名单现予公示,公示期5天,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3月17日。 广大师生对公示如有意见,可以用面谈、信函或电话的方式向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电话为85211035)反映,如果用信函或电话方式,需用真实姓名,不受理匿名投诉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药口服固体制剂混合均匀度和中控剂量单位均匀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2年第19号) 为指导化药口服固体制剂混合均匀度和中控剂量单位均匀度的研究,提供可参考的技术标准,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化药口服固体制剂混合均匀度和中控剂量单位均匀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为指导化药口服固体制剂混合均匀度和中控剂量单位均匀度的研究,提供可参考的技术标准,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化药口服固体制剂混合均匀度和中控剂量单位均匀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为规范涉企收费、进出口环节收费、中介服务收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省关于建立收费目录清单的工作要求和《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规定,经梳理,现予公布《深圳市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清单》包含我市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事项,具体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及进出口环节、收费文件、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收费单位、收费标准等,各单位应严格按《清单》规定收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我委将根据政府定价目录和价格管理政策的变化适时进行更新,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