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废止食品相关法规:
一、《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与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7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发布)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四川省人民政府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以下5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5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发布)。
三、《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2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
四、《四川省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8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
五、《四川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999年3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2017年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7年第19号)
·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检法〔2017〕31号)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
·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苏农规〔2017〕5号)
·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津市场监管规〔2017〕15号)
· 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生产企业安全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12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新食药监法〔2017〕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