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条文 依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二条规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译该著作。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依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之一至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二条规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译该著作。 依第四十六条及第五十一条规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该著作
1.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也就是再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除了要有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要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也就是再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除了要有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要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7月29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气象局决定: 一、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根据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修改)作出如下修改: (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许可或者被注销、撤销许可后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并造成危害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根据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修改)作出如下修改: (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1.25周岁及以上(1990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者),生活能够自理,且不影响本人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人,省教育考试院可在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院校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可在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3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院校确定。 (2)25周岁以下(1990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者),生活能够自理,且不影响本人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人
软件的使用场景之一就是将其复制,授权许可或销售至其他使用主体。 但是如何区分是合法软件复制品以及他们的持有者是怎么样的规定? 今天我们来学习《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最后一部分—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持有人的有关规定,这一块具体规定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当中。 第二十八条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招标咨询公司如何组织现场构想? 摘要: 现场建设项目天津招标咨询是指组织围绕施工条件,三同一坪情况,运输,环境,临时球场的初步禁令等,在现场执行项目的投标人。实地考察客观情况和情况。《采购法》第21条规定:投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参加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九龙心水绿色将慈善进行到底,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地 址:宜山路515号2号18楼整层(3.4.9号线宜山路站) 既有货物又有维修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标准是多少? 上海注册公司既有货物销售又有维修业务收入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标准是多少? 问:既有货物销售又有维修业务收入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年应税销售额低于50万元还是80万元?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除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今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本省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