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周岁及以上(1990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者),生活能够自理,且不影响本人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人,省教育考试院可在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院校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可在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3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院校确定。
(2)25周岁以下(1990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者),生活能够自理,且不影响本人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人。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可在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3)25周岁及以上(1990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者)。
4.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可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符合两项及以上照顾加分政策的考生,照顾分数不累计,只取加分较高的一项。
申请享受以上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须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并经省教育考试院公示无异议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农、林、水利、地质、矿业、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等专业,在省录取文化 低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投档,降分幅度 大不得超过20分。
第二十八条 高起本和专升本的公安、监狱、劳教类专业在省录取文化 低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投档,降分幅度 大不得超过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