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面对新的劳动法,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个人都感觉到了这股改革之风给工作带来的影响。而那些带着憧憬和懵懂,对职场充满了好奇的职场人,是否已充分了解自己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怎么签订?试用期的期限又是多久? 首先先要明白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海南师范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范围仅指由学校基建处承担建设的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工程服务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跟踪审计、设备货物采购等项目。 第三条 校投资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建设项目,但单项合同金额服务类项目少于20万元、工程建设类项目投资少于50万元、设备货物类物资金额少于50万元的工程项目实行校内招标
为贯彻落实娱乐天地平台厅《关于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过程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苏环办〔2020〕9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我们对《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认定的意见》(宁环规〔2019〕2号)进行了修改。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即日起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5月23日前反馈我局
违法事实 当事人金某某,自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期间使用门诊大病手册就诊时,涉嫌存在虚构病种、超范围超适应症用药及治疗等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情况,违规使用医保基金32280.18元。 处罚事由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1、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32280.18元;2、处骗取金额二倍的罚款即64560.36元;3、于2022年9月2日起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9个月;4、根据同心县人民检察院审议意见移交同心县卫健局依纪进行处理
为贯彻落实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经商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同意,现将《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自《浙江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施行之日起同步运行。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应急〔2019〕8号)、《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条第一项及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程序,于检察官先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二第一项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八款规定,为附条件之缓起诉处分时,或于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认以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程序处理为适当时,不适用之。 前项缓起诉处分,经撤销者,检察官应继续侦查或起诉。 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二第一项第六款规定为缓起诉处分前,应征询医疗机构之意见;必要时,并得征询其他相关机关(构)之意见
为贯彻落实《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2018年交通部发布的《交通一卡通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办运[2018]17号)、《关于促进交通一卡通健康发展加快实现互联互通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5]65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本市交通一卡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实现交通一卡通全国互联互通,为持卡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多样的出行服务,市交通委起草了《上海市交通一卡通管理办法》。 起草过程中,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开展了专题研究,征求了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建议。现为进一步完善草案内容,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条、《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