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意见征集反馈:《新时代山东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要求,《新时代山东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6月1日至6月11日在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到截止日,共计收到意见11条,在进行了认真分析后,采纳了3条合理性建议: 一、第十四条第一句修改为“省教育厅设立‘全省高校思政课教学名师工作室’项目,每两年遴选建设一批,着力培育领军人物,打造优秀教学团队。” 二、第二十条最后一段修改为“高等学校应当制定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管理办法,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退出机制,加强聘期考核,加大激励力度,准聘与长聘相结合
1、名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注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0项: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3、《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技术水平,推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更新、拓展知识,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为目的的教育
各省辖市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绿色装饰材料及产品使用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河南省绿色装饰装修材料及产品使用认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第一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绿色装饰材料及产品,是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有害、有毒物质含量、残留量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标准,符合国家绿色建筑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材料及产品。 第二条 绿色装饰材料及产品使用认证(以下简称使用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绿色装饰材料及产品使用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 颁布绿色装饰材料、产品使用证书,证明某一材料、产品为绿色装饰材料、产品的活动
立法院第8届第7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20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审查委员潘维刚等38人拟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二、并案审查(一)委员赵天麟等24人拟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条条文修正草案”、(二)委员李桐豪等27人拟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条、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二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员李昆泽等23人拟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条及第八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三、审查委员刘建国等19人拟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97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修改)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二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各教学点: 为维护学籍学历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在校生数据的准确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教育在校生学籍数据管理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27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广东科贸职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办法》第八章第二十条之规定,学生修业期限不超过基本学制(基本学制为录取名册上注明的学制)的两倍。截至2016年6月,我院成高2010级(2010年3月入学)未毕业学生学籍已超过规定之最长修业年限(六年),应予以清理,取消学籍。 现将《广东科贸职业学院2016年学信平台遗留学籍数据拟清理名单》(附件1)发给你们,请各教学点认真核对名单中学生的实际情况,确认清理名单;于2016年6月30日前签章确认反馈结果并将扫描件发至gdsngyjjc@163.com,纸质文件邮寄至我院继续教育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公司的法人如果没有存在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抽逃出资等的行为,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