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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考试院今天发布《关于做好北京市2023年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已参加北京市2023年高考报名的统考考生和单考考生均可报名参加高职自主招生,3月22日起网报,考生要按招生院校的要求办理报名手续。每名考生限报一所院校。 各招生院校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计划进行招生
卫生福利部106.12.29.公告订定“健康食品应加标示事项”,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公告及QA问答集,如附件档案。 健康食品产品应于“注意事项”加标以下内容: 一、胶囊及锭状产品: (一)考量产品型态与药品较为类似,应标示“本产品非药品,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医。”字样
现将我校“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个人信息填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注:因2023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正式通知尚未下发,考试信息及现场确认的要求待定,请关注后续通知,敬请留意。 信息平台除采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含电子照片)外,还将采集申请人的图像和指纹信息。电子照片将用于申请人获得硕士学位后的学位证书;图像和指纹信息将用于全国统考考务管理和课程管理、学位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企业,有关核查机构: 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5月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广东省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等文件规定,现就我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企业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二)我厅将组织核查机构对控排企业2022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进行核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请核查机构于5月15日前通过报告系统提交核查报告,同时向控排企业出具书面核查报告。 (三)核查机构应于5月31日前将盖章的核查报告纸质版(一式一份)报送我厅(气候与交流处),并将电子扫描版发送至电子邮箱(gdets@gd.gov.cn)
营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于开始营业前,填具设立登记申请书,向主管稽征机关申请税籍登记: 公司、独资、合伙及有限合伙组织之税籍登记,由主管稽征机关依据公司、商业或有限合伙登记主管机关提供登记基本资料办理,并视为已依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办理税籍登记。 营业人之管理处、事务所、工厂、保养厂、工作场、机房、仓栈、矿场、建筑工程场所、展售场所、连络处、办事处、服务站、营业所、分店、门市部、拍卖场及类似之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如对外营业,应于开始营业前依本规则规定,分别向主管稽征机关申请税籍登记。 以自动贩卖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应向营业人所在地之稽征机关申请税籍登记,并申报贩卖机机器编号及放置处所,免就贩卖机放置处所逐一申请税籍登记
内容摘要: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流动站2020年度科研工作需要,现公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流动站2020年度科研工作需要,现公开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始建于1992年11月,是中国社会科学领域最早建立博士后流动站的单位之一,建有一级学科博士后流动站16个,博士后合作导师578人,具备博士后招收资格的院属研究单位38家。 1.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思想品德端正,身体健康
楚雄州司法局关于通过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2020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等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2号) 根据司法部2020年第6号公告和云南省司法厅2020年第12号公告,现就楚雄州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0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项公告如下: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州、市司法局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申请人毕业后因学习、工作等原因将户籍已迁至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在内地就学毕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可以选择内地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0年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2020年公开招聘初级工作人员简章》要求,为做好公开招聘人员的面试工作,制定面试工作方案如下: (一)确定面试人员。根据资格复审结果,医院确定2020年公开招聘初级工作人员面试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二)面试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应急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和《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要求,切实做好消防救援机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工作,确保工作无缝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承接的范围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二、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期,各地应于6月30日前全部完成移交承接工作
一、为提供大学校院侨外生毕业后留台实习机会,教育部订有“大学校院侨生港澳学生及外国学生毕业后申请在台实习作业要点”。 二、108学年度第2学期即将毕业之侨外生,如符合上开要点第2点各款资格之一,并取得要点第3点规定之拟实习机构同意实习证明书,至迟应于居留效期届满之2个月前,向学校提出毕业后实习之申请,经学校初审后,将相关申请表件函送教育部审查。 三、检送侨外生毕业后实习相关申请表件,侨生(含港澳生)、外国学生申请案请分开列册,俾利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