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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企业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企业,有关核查机构: 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5月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广东省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等文件规定,现就我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企业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二)我厅将组织核查机构对控排企业2022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进行核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请核查机构于5月15日前通过报告系统提交核查报告,同时向控排企业出具书面核查报告。 (三)核查机构应于5月31日前将盖章的核查报告纸质版(一式一份)报送我厅(气候与交流处),并将电子扫描版发送至电子邮箱(gdets@gd.gov.cn)
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政府令第197号规定
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政府令第197号)规定,每年6月20日前,控排企业和单位应当根据上年度实际排放量,完成配额清缴工作。今年因疫情影响,履约时间延至11月30日。截至2020年11月30日,广东省电力、钢铁、水泥、石化、造纸、航空六个行业共242家控排企业均按照核定的2019年度实际碳排放量,通过配额注册登记系统提交了足额的配额或可用于抵消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和广东碳普惠减排量(PHCER),经省生态环境厅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准予清缴并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