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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企业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企业,有关核查机构: 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5月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广东省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等文件规定,现就我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企业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二)我厅将组织核查机构对控排企业2022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进行核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请核查机构于5月15日前通过报告系统提交核查报告,同时向控排企业出具书面核查报告。 (三)核查机构应于5月31日前将盖章的核查报告纸质版(一式一份)报送我厅(气候与交流处),并将电子扫描版发送至电子邮箱(gdets@g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