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提供大学校院侨外生毕业后留台实习机会,教育部订有“大学校院侨生港澳学生及外国学生毕业后申请在台实习作业要点”。
二、108学年度第2学期即将毕业之侨外生,如符合上开要点第2点各款资格之一,并取得要点第3点规定之拟实习机构同意实习证明书,至迟应于居留效期届满之2个月前,向学校提出毕业后实习之申请,经学校初审后,将相关申请表件函送教育部审查。
三、检送侨外生毕业后实习相关申请表件,侨生(含港澳生)、外国学生申请案请分开列册,俾利审查。申请表件电子档可至教育部国际及两岸教育司网页-“主题专区”-“侨外生事务”,依侨生、外国学生类别,点选“毕业后实习”资料下载使用。
四、108学年度第2学期即将毕业之侨外生申请案,请学校于本(109)年6月15日前整批汇整相关申请表件函送教育部审查;惟应届毕业侨外生如未及于前述时间而于居留证效期届满之2个月前提出申请者,学校仍应予受理,经学校初审后,另行函送教育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