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附
一、客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提升学生客语能力,加强推展客语向下扎根,鼓励国民中小学学生踊跃参加客语能力认证考试,特依据客家基本法第十条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奖励对象:国民中小学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客语能力认证考试,达奖励标准之相关人员。 (一)学生总人数未达一千人之学校:学生报名客语能力认证考试人数达报名时该校学生总人数百分之十,且通过合格比例达下列奖励标准: 1. 通过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三十者,校长、指导老师及有功承办人员,各叙嘉奖一次
主旨:函转有关公务人员受行政惩处后,复经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就同一事件作成惩戒处分,权责机关是否须注销原行政惩处疑义一案,请 查照。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03年11月21日总处培字第10300541661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前揭来函说明内容略以:旨揭疑义依“稽核公务员惩戒处分执行办法”第6条规定(附件1)及铨叙部历来函释(附件2),惩处处分与惩戒处分竞合,于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对同一违失行为作成惩戒处分之实体议决后,自无待权责机关再行注销,原惩处处分当然失其效力,惟为维护人事资料完整,仍宜于人事资料中详实注记;必要时,权责机关得将原惩处处分失效之事实,通知当事人知悉
一、 依据本市104年度补救教学实施方案整体行政推动计划办理。 二、 本案目的系为培养授课教师参与弱势学生扶助课程规划、转化、设计及执行之能力,提升学习成就低落学生之学习成效。 三、 旨揭计划相关讯息摘要如下: (一) 研习对象:本市初任教师及尚未完成补救教学增能研习之教师(含长期代理代课教师及储备教师)
转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订于111年12月22日至23日办理“2022新北市学习共同体国际研讨会-跨县市市级公开课暨日本佐藤学教授专题讲座实施计划” 一、 依据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12月13日新北教研资字第1112397066号函办理。 二、 本研讨会相关资讯简要说明(详如附件实施计划)如下: (一) 时间:111年12月22日(星期四)上午8时至下午4时。 (一) 外县市教育人员仅开放庄敬工家场次参与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办理股东赠与股权之移转登记时,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2条规定,通知股东检附稽征机关核发之赠与税缴清证明书,或核定免税证明书或不计入赠与总额证明书,或同意移转证明书之副本;如股东未缴附,则不能办理移转登记。 中区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于108年8月30日办理股东A君赠与股权130万元与子女之移转登记,未通知股东缴交稽征机关核发之赠与税缴清(免税)证明书,即予办理移转登记,经稽征机关查获后,处新台币5000元之罚锾。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于受理前述股权移转登记时,务必检视股东有无缴附赠与税相关证明文件,切莫因股东赠与之股权价值低于赠与税之免税额,而误以为可免通知缴验,致违反规定而受罚
有关本府112年度英语数位学习组装课程案,请查照。 一、 依据本府112年度提升公务人员英语能力培训计划办理。 二、 本府112年度英语数位学习组装课程依程度区分为基础课程及进阶课程,完成各组装课程者给予奖励如下: (一) 基础课程:内含10堂课,共计10小时,课目明细如附件1,112年8月31日前修毕者,核予嘉奖1次
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出租、让与或拨用国有林地或公有林地者,应填具申请书载明下列事项,检附有关证件,经由林地之管理经营机关,在国有林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在公有林报请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办理: 一、申请者之姓名或名称。 二、需用林地之所在地、使用面积及比例尺五千分之一实测位置图(含土地登记誊本、地籍图及用地明细表)。 五、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之使用计划
主旨:本校承办教育部“友善台湾─境外学生接待家庭专案计划”,订于105年11月26日(六)假台北市福田园社区举办台湾社区巡礼体验活动,敬请贵校鼓励境外学生踊跃参加,详如说明,敬请查照。 一、教育部委托本校办理之“友善台湾─境外学生接待家庭专案计划”,谨订于105年11月26日(六)假台北市福田园社区(福田园教育休闲农场),举办台湾社区巡礼体验活动,敬邀贵校境外学生(含陆生、侨生)参加。本活动提供在台研习之境外学生深入了解台湾文化,体验台湾家庭生活,活动集合地点为台北捷运士林站2号出口
一、长期占用路边停车格位之处理方式 (1)车辆停放收费之路边停车场逾三日,由主管机关以书面通知车主领车,并自第四日起加倍收费。无故拒领者,由主管机关通知台南市政府警察机关将该车依法移置至其他处所。尚未收费之路边停车场不在此限制内
一、客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提升学生客语能力,加强推展客语向下扎根,鼓励国民中小学学生踊跃参加客语能力认证考试,特依据客家基本法第十条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奖励对象:国民中小学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客语能力认证考试,达奖励标准之相关人员。 (一)学生总人数未达一千人之学校:学生报名客语能力认证考试人数达报名时该校学生总人数百分之十,且通过合格比例达下列奖励标准: 1. 通过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三十者,校长、指导老师及有功承办人员,各叙嘉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