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提升学生客语能力,加强推展客语向下扎根,鼓励国民中小学学生踊跃参加客语能力认证考试,特依据客家基本法第十条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奖励对象:国民中小学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客语能力认证考试,达奖励标准之相关人员。

  (一)学生总人数未达一千人之学校:学生报名客语能力认证考试人数达报名时该校学生总人数百分之十,且通过合格比例达下列奖励标准:

  1. 通过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三十者,校长、指导老师及有功承办人员,各叙嘉奖一次。

  2. 通过合格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四十者,校长、指导老师及有功承办人员,各叙嘉奖二次。

  3. 通过合格比例在百分之四十以上者,校长、指导老师及有功承办人员,各叙记功一次。

  (二)学生总人数达一千人以上之学校:学生报名客语能力认证考试人数达报名时该校学生总人数百分之八,且通过合格比例达下列奖励标准:

  四、申请及奖励程序:

  (一) 符合第三点规定之国民中小学,于学生报考客语能力认证考试寄发合格证书后二个月内,填具申请表(详附件一),并检附应考学生之客语能力认证考试合格证书影本(如附件二),送本会汇办,逾期不予受理。

  (二) 本会审核通过后,函请各县(市)政府依前点规定,对执行本项工作之绩优学校相关人员予以叙奖。惟教学支援工作人员或代理代课教师得改以核发奖状乙纸,以资奖励。

  五、本要点未规定事项,依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奖励国民中小学学校参加客语能力认证绩优作业要点(doc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