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期占用路边停车格位之处理方式 (1)车辆停放收费之路边停车场逾三日,由主管机关以书面通知车主领车,并自第四日起加倍收费。无故拒领者,由主管机关通知台南市政府警察机关将该车依法移置至其他处所。尚未收费之路边停车场不在此限制内。 (2)如车辆因未悬挂牌照、使用他车号牌、使用已吊销、注销之牌照、报废、废弃车或无法行驶等因素停放路边停车场,由主管机关以书面通知车主改正,逾期未改正而使用停车场者,由主管机关通知本府警察机关将该车依法移置至其他处所。 二、路边停车格位符合下列条件者,得检附申请书(如附件)、停车位地点位置或现场照片、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本局会同相关单位实地会勘,依实际出入需要决定之:(一)机关、学校、医院、车站、市场、金融机构、及其他公共场所出入口。(二)大厦或集合住宅公共出入口。(三)法定建筑物附设停车空间或建筑物自备停车位出入口。(四)依法核准设置之停车场出入口。(五)仓储业之仓库车辆出入口。(六)汽车运输业、买卖业、修理业、洗车业及其他予汽车服务有关之行业车辆出入口。(七)其他特殊情形得专案申请。前项申请原因消失时,得视交通状况恢复路边停车位。
1.当驾驶还在驾驶座时,是否可以开立停车单? 2.路边暂停打电话是否可以暂停停车格?
一、法务部92年6月9日法律字第0920015782号函示“ ‥‥ 地方主管机关向各个使用者收取停车费之权利之发生,系因使用者进入地方主管机关设置之停车场并利用该停车场之事实行为,乃发生公物利用之权利义务关系,使用者因而负有缴费义务‥‥”,故凡汽车进入本市公有路边汽车收费停车场,不论其使用格位之时间或空间多寡,皆已排挤其他汽车合法使用该停车格位之权益。 二、本市路边停车格位没有开放临时停车,若车主有临时停车之需求,应以不妨碍交通安全与车流顺畅之要件下另觅合适路段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