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得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14条第2项公职人员及关系人身份关系揭露表范本(事前揭露与事后公开) 依新修正之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107年12月13日施行)第14条第2项规定,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与公职人员服务之机关团体或受其监督之机关团体为第1项但书第1款至第3款补助或交易行为前,应主动于申请或投标文件内据实表明其身份关系;于补助或交易行为成立后,该机关团体应连同其身份关系主动公开之。但属第1项但书第3款基于法定身份依法令规定申请之补助者,不在此限;第18条第3项规定,违反第14条第2项规定者,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配合上开修正规定,本部设计“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14条第2项公职人员及关系人身份关系揭露表范本”【A.事前揭露】、【B.事后公开】,请参考运用
国立中兴大学(以下简称本校)为达到台湾永续发展之目标,及有效整合跨行政与学术单位推动永续发展事务,特设立永续发展推动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订定国立中兴大学永续发展推动委员会设置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审定本校永续发展行动计划并进行成效考核。 三、整合跨单位之永续发展工作团队成果
大法官为审理会台字第12668号朱育德声请案(民事强制道歉部分),订109年3月24日上午10时至12时召开公开说明会,爰依规定核发旁听证,领有旁听证者始可旁听。 主旨:本院大法官为审理会台字第12668号朱育德声请案(民事强制道歉部分),订于109年3月24日(星期二)上午10时至12时,假本院宪法法庭(司法大厦4楼)举行公开说明会,爰公告相关事项。 依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13条第1项前段,并准用同法第33条第1项及宪法法庭旁听注意事项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原住民身份,年满十八岁,得应本考试五等考试,并得依附表一、二、三、四之规定,应本考试各等别考试。 自中华民国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报名本考试应取得原住民族委员会核发之原住民族语言能力认证初级以上合格证书;自中华民国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报名本考试一、二、三等考试应取得原住民族委员会核发之原住民族语言能力认证中级以上合格证书。 图表附件: 附表一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原住民族考试一等考试应考资格表.PDF 附表二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原住民族考试二等考试应考资格表.PDF 附表三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原住民族考试三等考试应考资格表.PDF 附表四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原住民族考试四等考试应考资格表.PDF
请问对于我所滞欠个人综合所得税仅有20余万元,金额并未达税捐稽征法第24条限制出境金额标准,为何仍遭行政执行处限制出境?要如何办理才能解除限制出境? 根据行政执行法第17条规定,滞欠金额合计达新台币十万元,且有上开规定第1项规定各款情形之一,行政执行机关即得命其提供相当担保,限期履行,并得限制其住居(出境),但义务人已出境达二次者,则不受此金额限制。换言之,行政执行处认有限制义务人出境之必要,并不受义务人欠税金额需达税捐稽征规定限制出境金额标准之拘束。另如义务人欲解除限制出境,应缴清欠缴款项或提供相当担保等情形,便得向行政执行处申请解除限制出境
一、台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处理本局国家赔偿事件,特设国家赔偿事件处理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小组之任务如下: (一)对于本局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及协议事项。 (二)对于本局国家赔偿事件求偿事项之处理
教师发展中心每学年度承办本校年度杰出教授之遴选,为使全校教师对于遴选机制与流程有更深入的了解,除了在每学年度举办遴选说明会外,亦希望借由以下说明让教师们清楚明白相关规范,并能有充分时间及早准备教学职涯各层面的资料,以争取教学生涯中的荣耀与殊荣! 凡在本校任教满二年含以上且符合下列二款之一,得为“杰出教授”遴选之候选人。 一、本校教师依该年度“教师评估办法”评估结果,教学、研究及服务总分全校排名前20%者, 并得自我推荐至学院参与遴选。 二、获系、所、中心或院级主管推荐
105年4月29日,大法官作成的释字第737号解释要求有关机关在解释公布之日起1年内,修正刑事诉讼法,逾期未完成修法,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应依解释意旨行之。而这个时限将在本月底到期,目前立法院么现在针对侦查中羁押阅卷规定,有哪些版本,分别如何规定1? 蔡版的草案,让检察官可以决定要提出什么给法官,如检察官认为有事实足认会违反侦查目的,并不需要提出,或者也可以经适当的遮隐。但只要检察官提出交给法院,辩护人就享有和审判中相同的阅卷范围,修改范围包括: (一) 检察官声请羁押应提供的资讯(第93条第2项) 检察官可以因为违反侦查目的而不提出或遮隐后提出,修改条文为: 侦查中经检察官讯问后,认有羁押之必要者,应自拘提或逮捕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以声请书叙明“犯罪事实并所犯法条及证据与羁押之理由,备具缮本并检附卷宗及证物”,声请该管法院羁押之
受辅助宣告人提起离婚诉讼,是否须辅助人同意? 民法第15条之2第1项第3款规定:“受辅助宣告之人为下列行为时,应经辅助人同意:三、为诉讼行为。”提起离婚诉讼,当然是一种诉讼行为,一般人就会理所当然得认为受辅助宣告人若要打离婚官司,需要辅助人的同意始得,但其实不然。 102年5月8日以前的民事诉讼法第571条之1规定:“受辅助宣告之人于婚姻事件有诉讼能力,为诉讼行为时,无须经辅助人同意
大法官为审理会台字第12668号朱育德声请案(民事强制道歉部分),订109年3月24日上午10时至12时召开公开说明会,爰依规定核发旁听证,领有旁听证者始可旁听。 主旨:本院大法官为审理会台字第12668号朱育德声请案(民事强制道歉部分),订于109年3月24日(星期二)上午10时至12时,假本院宪法法庭(司法大厦4楼)举行公开说明会,爰公告相关事项。 依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13条第1项前段,并准用同法第33条第1项及宪法法庭旁听注意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