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兴大学(以下简称本校)为达到台湾永续发展之目标,及有效整合跨行政与学术单位推动永续发展事务,特设立永续发展推动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订定国立中兴大学永续发展推动委员会设置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审定本校永续发展行动计划并进行成效考核。

三、整合跨单位之永续发展工作团队成果。

本委员会置委员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主任委员一人,由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由副校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校长就本校教学研究单位及行政单位一级主管遴聘担任,及置学生代表一名,并得视需要遴聘专家若干人为委员。委员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本委员会另置永续发展办公室,办理相关行政事务,其设置要点另订之。

本办法经行政会议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国立中兴大学永续发展推动委员会设置办法(11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