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处理本局国家赔偿事件,特设国家赔偿事件处理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小组之任务如下:

(一)对于本局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及协议事项。

(二)对于本局国家赔偿事件求偿事项之处理。

三、本小组置委员七人至九人,由局长指派副局长一人担任召集人、主任秘书为副召集人。其余委员由局长就具有消防、法律学术或专业领域之学者、专家及本局人员遴聘(派)之。

前项学者及专家不得少于委员人数二分之一。委员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法制专长。

四、由本局人员兼任之委员任期二年,随其本职进退。

聘任委员任期二年,连聘得连任。聘期内出缺时得补行遴聘,任期至原聘期间届满日止。

五、本小组视国家赔偿事件需要随时召开会议,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为会议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为主席,正副召集人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六、本小组之决议,以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及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本小组委员有应回避事由而自行回避或经本小组决议回避者,其人数不列日前项人数计算。

本小组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七、本小组开会时,得因请求权人之请求或依职权,通知请求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列席陈述意见;并得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经验之专家、学者或其他机关人员列席提供意见。

八、本小组行政业务及相关预算编列由本局秘书室办理。

九、本小组委员均为无给职。但依第三点聘任之委员,及依第七点受本局邀请列席提供意见之具有专门知识经验之专家、学者或其他机关人员,得依相关规定支给出席费及交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