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二、审查本院委员林德福等23人、委员徐志荣等18人、委员费鸿泰等23人、委员柯志恩等17人、委员陈怡洁等16人、委员黄昭顺等20人、委员王育敏等18人、委员赖士葆等23人、委员王惠美等21人、委员吴琪铭等16人、委员吕玉玲等21人、委员吴志扬等16人、委员吴志扬等18人、委员许毓仁等17人、委员邱志伟等16人、委员邱志伟等16人、委员陈超明等19人、委员林德福等17人、委员邱志伟等18人、委员林德福等20人、委员蒋万安等23人、委员余宛如等18人、委员蒋乃辛等21人、委员赵天麟等18人、委员蒋乃辛等16人、委员许毓仁等20人、委员赖士葆等19人、委员余宛如等22人、委员邱泰源等24人、委员赖士葆等23人、委员余宛如等19人、委员卢秀燕等21人、委员卢秀燕等19人、委员赖士葆等22人、委员费鸿泰等17人及本院亲民党党团分别拟具“所得税法第十七条条文修正草案”案计36案。 三、审查本院委员王定宇等20人拟具“所得税法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四、审查本院委员何欣纯等17人拟具“所得税法第九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五、审查本院委员罗明才等18人、委员罗明才等21人及本院时代力量党团分别拟具“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计3案。 六、审查本院国民党党团拟具“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七、审查本院委员曾铭宗等16人拟具“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八、审查本院委员王荣璋等17人拟具“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九、审查本院委员江永昌等16人拟具“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十、审查本院委员郭正亮等17人拟具“所得税法第十七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以上第六至十案业经各党团签署【不复议同意书】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