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本局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依法对你(单位)作 出 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人认领财物处理决定书》(东市监南无处字【2023】2001300301号) , 内容是: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400升成品油作无人认领财物处理。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 《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人认领财物处理决定书》(东市监南无处字【2023】200130030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以对公告送达的文书进行陈述和申辩
没有劳动合同离职后,工资在劳动者工作的最后一天必须结算。没有劳动合同,离职后用人单位不发工资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需要提交工资发放证明、考勤记录等证据材料。 没有劳动合同离职后,工资应该在劳动者工作的最后1天结算
对于很多找到了自己还合心意的、又刚好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来说,最期待的事情莫过于听到自己可以转正、续签合同这回事了。 的确,能收到续签合同,就相当于过了第一阶段的考核阶段,这也是对个人工作能力的一种认可。 虽然收到合同续签是一件好事,但是由于种种不可说的原因,合同续签过程中还是存在诸多雷区的
欢迎来到德清张宝律师网!上洗手间途中摔伤,算工伤吗? 试用期辞退员工需防范的风险(案例分析)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9号《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四条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 ※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形式公布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使用.检验合格后未有通告的设备也不能在民用机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三十条: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民用机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由机场所在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处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七章附则第一百条: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销售出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使用未经检验检测设备的或其他不当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将追究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汤亚飞于今年1月进入金山电缆负责电路、机械的维护工作。入职时,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但承诺为其缴纳社保。几个月后,汤亚飞发现公司并未为其缴纳社保,遂向总经理张石力提出异议
摘要:根据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根据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是一部与老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也是一部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其通过加大对劳动者保护力度,加重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等方式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由于《劳动合同法》篇幅较长,无法一一列举解读,下面仅就该法的十一个要点予以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审查(一)本院委员黄国书等20人拟具“医疗法第二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二)委员张丽善等30人拟具“医疗法第二十四条及第一百零六条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邱泰源等22人拟具“医疗法第八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四)委员李彦秀等18人拟具“医疗法第八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五)委员陈宜民等30人拟具“医疗法第一百零六条条文修正草案”、(六)委员李彦秀等22人拟具“医疗法第一百零六条条文修正草案”、(七)委员卢秀燕等16人拟具“医疗法第一百零六条条文修正草案”、(八)委员林俊宪等16人拟具“医疗法第一百零六条条文修正草案”及(九)委员李鸿钧等20人拟具“医疗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等9案(询答及处理)。
申请人夏英(化名)原系被申请人兰州海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自2006年8月至2013年6月一直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主要在财务处负责开票、统计工作。在工作期间,申请人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依法依约完成了各项任务,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申请人入职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