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依法对你(单位)作 出 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人认领财物处理决定书》(东市监南无处字【2023】2001300301号) , 内容是: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400升成品油作无人认领财物处理。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 《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人认领财物处理决定书》(东市监南无处字【2023】200130030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以对公告送达的文书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公告送达的文书不服,可以在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