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第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成立宗教团体事项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与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两阶段招标。它实质上是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结合起来的招标方式。招标单位首先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经过开标和评标之后,再邀请最有资格的数家投标单位进行详细的投标报价,最后确定中标者
2018年04月25日10时10分,杭州市临安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杭州市临安区科技大道八百里巡查时,发现驾驶员常金章驾驶浙A.7F058重型自卸货车从临安区马溪路装运黄料前往临安区同鑫建材,卸完货后返回青山修车,驾驶员常金章现场无法出示该车道路运输证及其它有效证件。经调查,当事人杭州誉达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属车辆浙A.7F058重型自卸货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杭州市临安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8年05月07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运罚决字[2018]第3301850218100245号)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是一部与老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也是一部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其通过加大对劳动者保护力度,加重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等方式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由于《劳动合同法》篇幅较长,无法一一列举解读,下面仅就该法的十一个要点予以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的实质是法人犯罪,即人格化的社会有机整体的犯罪,而刑法在对待这两类犯罪及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在刑事政策上是有区别的。总的来说,对待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成员的惩罚,要比单纯的个人(自然人)犯罪要宽”,因此,“对单位犯罪的主体的确定,应当从严掌握。一般来说,应当是具备法人资格或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具有准法人的地位,即依法成立,具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一定的财产能以自己独立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实际上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2010年度第四次体育委员会会议于10月8日下午在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多层停车场会议厅举行,由社会文化司司长、体育委员会主席张裕主持,会议主要是向各委员报告本年度体育界别法人年度总结报告的收集情况,通过体育界别法人报告认可和确认,以及讨论日后如何改进体育界别法人递交报告的程序。 根据新修订的《选民登记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本年度需向体育委员会递交年度总结报告的体育界别法人共有469个,其中按选民登记法递交有效报告的有314个,未有送交报告以及因所递交的报告欠缺完整,而经委员会讨论后视为报告无效的合共有155个。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根据以下情况判决子女由哪方抚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或足额和及时支付工人的报酬的国家劳动合同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应当缴纳逾期付款,由于不到百分之百量的雇主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补偿给雇员。为了获得工人的权利,这样的保护,我们可以寻求补救经向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缴纳的雇主给雇员的按照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
现在很多企业会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派遣用工数量增加,但相关的劳动争议也较多,市场上面出现了劳动派遣单位欠薪的情况发生。很多派遣工们都很担心,就是遇到拖欠工资的派遣公司怎么办?下面就让今元人才来介绍劳务派遣公司拖着不发工资怎么办? 劳务派遣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依本法应发送股东之并购文件属下列之一者,经公司于证券主管机关指定之网站公告同一内容,且备置于公司及股东会会场供股东索阅者,对于股东视为已发送: 一、依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三十一条第七项、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应附于股东会召集通知之合并契约、转换契约或分割计划之应记载事项、特别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审议结果及独立专家意见。 二、依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二项或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于董事会决议后,应附于对股东通知之合并契约、转换契约或分割计划之应记载事项、特别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审议结果及独立专家意见。 公司董事会依第十八条第七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六项、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为并购之决议,免经股东会决议且决议无须通知股东者,应于最近一次股东会就并购事项提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