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成立宗教团体事项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与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4.转报责任:上报吕梁市民宗局进行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宗教团体的日常运作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