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权利主体只有在受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请求法律上的救济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又称为民事责任的形式,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措施。
这种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进行中的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这种责任方式适用于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场合,不需要权利人的权利受到实际的侵害。
行为人的侵害行为虽未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实际损害,但是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可以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排除危险。
当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他人可以要求行为人返还财产。但是这时要求该财产尚存在,如果该财产已经灭失,则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这种民事责任适用于财产遭到他人的损害,但是尚有恢复到原来状况的可能的情况。一般而言,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尽量恢复原状,只有难以恢复原状的,才对损失进行赔偿。
这种责任形式一般适用于一些合同关系。如一方根据买卖合同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则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修理、重作、更换。
这是适用范围广的一种责任形式。它不仅适用于侵犯财产权的场合,也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场合,如精神损害的赔偿。
这种责任形式仅适用于合同。如果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了违约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如一方违约,就应当向如一方支付约定或法定的违约金。
这种责任形式仅适用于《民法通则》靠前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遭受侵害的情形。
这种责任形式也只适用于《民法通则》靠前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遭受侵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