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
你好 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财务核算与税务是怎么规定的,会计和税法是否存在差异?带着这种疑问去学习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与税务处理: 财务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日发布通知指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通知称,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张贴者:2012年10月25日 下午5:51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已更新 2012年10月25日 下午5:52 ] 信托契约之受益人为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或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者,受托人应于信托财产各类所得发生年度之次年1月底(每年1月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则延长至2月5日)前,依所得税法第3条之4第1项及第2项规定计算该受益人之各类所得额,依同法第88条规定扣取税款、将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及依规定格式向该管稽征机关列单申报,并应于2月10日(每年1月遇连续3日以上国定假日,则延长至2月15日)前将扣缴凭单填发纳税义务人。
行政院第3313次院会今(6)日讨论通过所得税法第17条修正草案,修正纳税义务人申报减除扶养其他亲属或家属免税额之限制要件为“未满20岁,或满20岁以上而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 财政部说明,现行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第4目有关纳税义务人其他亲属或家属合于民法第1114条第4款及第1123条第3项规定,未满20岁或满60岁以上无谋生能力,确系受纳税义务人扶养,纳税义务人得列报减除该等受扶养亲属免税额,其中“未满20岁或满60岁以上无谋生能力”之列报减除限制条件,经100年12月30日司法院释字第694号解释违反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应自该解释公布日起,至迟于届满1年时失效。 为符合上开司法院解释意旨,并考量纳税义务人举证与稽征机关查证受扶养亲属“无谋生能力”及“受扶养事实”耗费成本,且易滋生争议,本次修正草案乃参照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第2目及第3目有关列报减除纳税义务人满20岁以上之子女等亲属免税额之规定要件,将在校就学或身心障碍比照无谋生能力,确系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纳税义务人得列报减除免税额
您好现在汉汉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电子设备,为3年。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民权稽征所表示,房地合一课征所得税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实施,土地交易所得不再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6款免纳所得税规定(下称房地合一税1.0),为落实居住正义,抑制短期炒作,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下称房地合一税2.0),于110年7月1日起施行,营利事业比照个人依持有期间按差别税率课税。 该所近来接获营利事业询问电话,110年度出售之土地如何判断及适用何种税制,税率及申报方式有何差异?该所说明,110年度出售之土地,依其取得日及交易日而有下列3种课税制度:1.出售取得日为104年12月31日以前之土地,为旧制课税范围,其出售所得适用免纳所得税之规定;2.出售房地合一税1.0课税范围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后,交易日110年6月30日以前),税率维持为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20%;3.出售房地合一税2.0课税范围之土地(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后,交易日110年7月1日以后),则需依持有期间按差别税率课税(总机构在我国境内营利事业适用税率45%~20%;总机构在我国境外营利事业适用税率45%~35%)。 该所提醒,无论是出售旧制、房地合一税1.0及2.0之房地,申报期间皆为营利事业所得税法定申报期间,惟房地合一税2.0之申报方式,原则上系采分开计算税额及合并报缴方式,仅有符合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4项规定,营利事业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1次移转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始采合并计算税额及报缴方式申报
请教一下:目前给国外个人支付佣金,适用增值税税率是多少?个人所得税按不含计税?有没有的国际税收优惠? 个税计税基数是不含增值税吗?个税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首先,根据中国税法,对国内单位向境外个人支付的佣金,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 关于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国税法规定,境外个人在中国境内收到的佣金收入属于中国境内的财产所得,应该按照中国的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是扣除合法的专项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