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失
一般出版发行契约上,常见作者与出版社针对“著作物”作各种权利义务的约定,例如“甲方(作者)同意将本著作物之所有权让与乙方(出版社)”。其实,“著作”与“著作物”并不一样。“著作”是人类智慧创作的表达,属于没有形体的财产,所以著作权法特别赋予“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因此又属于“无体财产权”;至于“著作物”,则是和汽车、电视一样,属于具有形体的财产,是透过民法来保护其“物权”
政府预算是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以()的形式体现,该表反映了政府资金的来源和流向。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相同内容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权授予()。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的首要任务是()
芜湖市鸠江区宜居春水湾S1#楼一层103室至112室。 5年,如原承租方竞得,则租赁期限自2020年9月21日算起;如非原承租方竞得,则租赁期限自出租标的正式移交之日起算。 租赁状态,原租赁期限至2020年9月20日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已经2010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第31届会议业主委员会为财产管理区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三)遵守业主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和规章,模范工业主义者履行义务的; (二)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报告财产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财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行政法规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财产使用、维护、管理所有人之间的纠纷; (九)业主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未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在期限内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的成员自行终止: (一)因财产转让或者灭失,不再是所有人; 第四十五委员会终止成员资格的,所有人的档案、印章和其他财产应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移交所有人委员会
1、证据本身是不会过期的。但是证据的举证会过期。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法院一般不组织质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无论是否是民事案件,若希望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都需要在受伤时效范围内,整理齐全证明材料之后,向当地的有权受理机构,提出诉讼请求。不同类型的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不同的。 合同的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公告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请各校妥善保管学生综合基本资料卡(含辅导纪录表)并将教师(含导师)进行辅导纪录应注意事项纳入教师知能相关研习之课程规划,请本校教师详阅相关规定! 一、依教育部106年11月15日台教学(三)字第1060164627号函办理。 二、学生综合基本资料卡(含辅导纪录表)涉及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相关成员之个人资料,爰有个人资料保护法之适用,爰依该法第18条规定:“公务机关保有个人资料档案者,应指定专人办理安全维护事项,防止个人资料被窃取、窜改、毁损、灭失或泄漏。” 三、另请加强校内教师就其个人获取或保管之学生各项基本资料应善尽保管(护)责任之教育宣导事宜,以免有个人资料被窃取、窜改、毁损、灭失或泄漏之情事
上列声请人声请宣告证券无效事件,本院于民国112年1月31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一、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执有如附表所示之证券(股票),因遗失而经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6号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并于民国111年7月25日公告于法院网站,现申报权利期间已满,无人申报权利及提出原证券(股票),为此声请宣告附表所示证券(股票)无效等语。 二、按无记名证券遗失、被盗或灭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声请,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无效;又公示催告,声请人得于申报权利之期间已满后3个月内,声请为除权判决,民法第725条第1项、民事诉讼法第545条第1项前段分别定有明文。 三、经查:如附表所示证券(股票),经本院于111年7月15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6号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报权利期间为自上开公示催告开始公告于法院网站之日起5个月内,而上开公示催告裁定于111年7月20日送达声请人后,依声请人之声请,而于111年7月25日公告该裁定于法院网站,申报期间已于111年12月25日届满,迄今无人申报权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业经本院依职权调取111年度司催字第206号公示催告事件全案卷证,核阅属实,并有上开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在卷可佐(见院卷第13-17页),是以声请人于申报权利届满后3个月内声请为除权判决,核与前开规定相符,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