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机关
104年至107年间“关爱之家”计发生5起婴幼儿死亡案件,均发生在万芳医院急诊室内,文山第二分局在婴幼儿死亡前均未曾接获民众报案该“关爱之家”有孩童受虐受伤之案件。5起婴幼儿死亡案均系因疾病由“关爱之家”人员送至万芳医院急救,经医师诊断无效宣布死亡,并由万芳医院急诊室通报文山第二分局兴隆派出所到场处理,派出所接获通报后,均立即派遣员警到医院急诊室勘察、搜证及调查,经检视死亡婴幼儿遗体外观均无明显有他杀或被害之迹证,经制作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后整卷移由侦查队汇整检具相关笔录、现场照片、通报单等事证卷资,立即报请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由检察官偕法医及员警,共同于当日在万芳医院往生室办理司法鉴识相验事宜;5案均经检察官及法医认无他杀、被害之嫌疑,当场开立死亡证明书迳为发还家属或法定代理人进行安葬,文山第二分局于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到场办理司法相验事宜前,均已主动实施搜证、调查及侦办工作。 其中疑似印尼籍女子所生之男婴(昵称冰冰)弃养于“关爱之家”一案,系于106年1月30日00时00分由“关爱之家”人员送往万芳医院诊疗,于同日8时10分死亡,由万芳医院急诊室通报兴隆派出所处理,经文山第二分局报请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由检察官偕同法医到场侦查及相验,经认无他杀或被害之嫌疑,责由文山第二分局依“无名尸”公告,期满无人招领,函请地检署及殡葬处续办遗体安置等事宜
公共安全(英语:public security,简称公安)是指保护个人、财产、物品不受到灾害或事故等危险的威胁。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对公共安全的认识和评价也不相同。中文语境中的治安特指和犯罪相关的公共安全事务,其范围较一般概念上的公共安全来得狭隘
一、车辆如有毁损无法使用或遗失,车主应检附国民身份证、牌照登记书车主联、行车执照及车牌向公路监理机关办理报停、缴销、注销或报废牌照手续,使用牌照税即可计算到异动登记前一日止。如果车主未办妥上述手续,使用牌照税仍然会继续开征,直到车主办妥相关手续为止,燃料费亦同。另有民众的废弃车辆因占用道路,由警察机关、环境保护机关派员至现场勘查认定后,张贴通知于车体明显处,经7日仍无人清除者,由环境保护机关先行移至指定场所,车主以为公路监理机关即会自动注销牌照,这是错误的观念,车主一定要依上述程序到公路监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程序未完备,仍会继续被开征牌照税及燃料费
在国际社会中,应该要尊重各邦国的声音,而不能任由强权国家或已开发国家主宰。若以当今联合国为例,就应该将权力回归于联合国大会,因为那里才是汇聚全世界各国共同意见的场域,而不应再独厚安全理事会,甚至是拥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所垄断。至于各邦国内政治的设计,则应当尊重各邦国人民的意愿,以及各邦国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及族群问题
通常保护令之有效期间为二年以下,自核发时起生效。 通常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得依当事人或被害人之声请撤销、变更或延长之。延长保护令之声请,每次延长期间为二年以下
汽(机)车多年前已失窃、或有老旧毁损等情形,多年未使用为何常需缴纳牌照税或燃料使用费? 汽(机)车如遭窃遗失,请立即向警察机关报案,并向监理机关办理失窃注销登记,如有老旧或毁损不堪使用之情形,亦应向监理单位办妥注销登记,以免税捐稽征机关仍依法核课使用牌照税。 针对符合公路监理机关设定可切结报废车辆之燃料使用费执行案件,各分署目前均有提供“机车报废切结书”让义务人填载,并代为转交管辖之监理机关办理后续机车报废作业。惟是否符合切结报废资格或所欠缴之燃料使用费是否免予缴纳,将由监理机关负责审核,并由监理机关通知审核结果
发生交通事故后,警方核发之初步分析研判表与交通事件裁决处之鉴定,效力有何不同? 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警察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就下列事项详加勘查、搜证、询问关系人等,据以分析研判肇事发生可能之原因及行车路权相对之关系。警察机关对勘查、搜证结果,应依规定提供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表予当事人或法院参考,因此,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结果,仅代表警察机关意见;但“鉴定”一词,在“刑事诉讼法”第197至211条及“民事诉讼法”第324条至340条等,则有相关之规定。简言之,“鉴定”乃指司(军)法机关嘱托就鉴定事项有特别知识经验者、经政府机关委任有鉴定职务者、医院、学校或其他相等之机关,在诉讼程序中,对于某些事实依其专业知识、经验口头陈述或书面报告其判断意见,藉以提供司(军)法机关在法律或事实判断之参考
法院核发暂时保护令或紧急保护令,得不经审理程序。 法院为保护被害人,得于通常保护令审理终结前,依声请或依职权核发暂时保护令。 法院核发暂时保护令或紧急保护令时,得依声请或依职权核发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申请人及补助对象设籍并实际居住本市,育有未满15岁子女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65岁以下配偶死亡,或配偶失踪经向警察机关报案协寻未获达六个月以上。 因配偶恶意遗弃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经判决离婚确定或已完成协议离婚登记,其中以因配偶恶意遗弃协议离婚登记者,以一方曾提起请求同居之诉获胜诉判决或成立诉讼上和解,他方仍具不履行且在状态中者为限;以因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已完成协议离婚登记者,需曾向警察机关、医院或高雄市政府社会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取得家庭暴力事件调查纪录表或经法院开立保护令者为限。 经高雄市政府社会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确定遭受家庭暴力之受害者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