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
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拒绝接受调解书的,表明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反悔了,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调解书送达后,当事人反悔的,如果调解确有错误,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案件再审;调解书没有错误,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收到调解书的时间往往有先后,有时会发生先收到调解书的一方无异议,而后送达的一方当事人表示反悔,拒绝签收
(二)判决离婚确定、调解或和解离婚成立或其他离婚以生效者:当事人之一方或双方(如无上列申请人请时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三)受委托人(协议离婚具有正当理由经户政事务所核准者) (二)判决终止结婚:当事人之一方或双方(双方均不申请时可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双方当事人终止结婚,应同时到场向户政机关办理登记,以正确户籍资料。 (一)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及判决确定证明书或经法院核定之调(和)解笔录。 (一)终止结婚协议书、终止结婚判决书及确定证明书(正本)、调解笔录或和解笔录
开发商隆基泰和 楼盘名称京雄世贸港二期 价格7500 是否开盘是 咨询热线0312-6399799 京雄世贸港售楼处,京雄世贸港三期同比下降约3.13%。公告显示,万科3月份新增加项目11个,占地面积合计118.5万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89.2万平方米,权益建筑面积194.1万平方米,需支付权益地价98.93亿元。4月2日,绿城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关于“杭州人为”,杭州市中级人民已就该案出具调解书,该案已终结,公司已全面履行有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爱将知产社|商标纠纷赔款数额有争议怎样处理?爱将知产社|商标纠纷赔款数额有争议怎样处理? 对于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处理: 一是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二是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赔偿数额进行调解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以后,如果当事人之间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虽然达成调解协议但另一方当事人在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则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冤假错案给当事人以及整个家庭造成的损害已经无法弥补!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4日作出(2003)通民二初字第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3月7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13)通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2013年10月25日该院作出(2013)通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李成山、吴家胜均不服,分别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2.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2.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4.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5.不符合《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 6.《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属于前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1.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已于1994年8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仲裁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的工商、城建、科技等部门设立的现有仲裁机构自今年9月1日起终止,设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现有隶属于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最迟到明年9月1日终止。为保证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公正、及时地执行仲裁裁决,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1日起,都应当严格执行仲裁法,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合同法和我国加入的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认真处理好每一起向人民法院请求作出裁定,申请撤销或者执行的仲裁裁决案件,真正做到严肃执法
“同居”这个词听起来并不陌生,这种现象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关系的建立就会有解除,同居关系也是如此。其实同居关系在我国的法律上是不受保护的
依乡镇市调解条例规定,调解成立后,要作成调解书,并在七日内,将调解书送请法院审核,经法院核定后,有下列的效力: (1)民事部分不可以再行起诉。 (2)刑事部分不可以再行告诉或自诉。 (3)经法院核定之“民”事调解,与民事确定判决有同一之效力,所以可以作为执行名义,如债务人不履行时,可以声请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作如下决定: 一、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二、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