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
自来水公司召开“制度建设项目成果宣贯会” 12月26日下午,公司召开“制度建设项目成果宣贯会”,对本次制度建设项目工作进行总结,并进行项目成果宣贯培训。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全体中层干部约100人及上海复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裁王道华、项目经理李锐参加了会议。公司党委副书记张效祖主持会议
配偶与人通奸,他方可否请求损害赔偿?能否主张不负同居义务(拒绝同居)?可否请求判决离婚? 有配偶之人而与人通奸,故应受道德上及法律上的责难,他方得于知悉犯人时起六个月内提出通(相)奸罪的告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项)。 但如果夫妻直接对簿公堂,互相攻击,有违家庭秩序,显非所宜,故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于配偶,不得提起自诉。 因此,另一半与人通奸,配偶不得对其提起自诉
证券商向专业机构投资人及高净值投资法人以外客户提供尚未经本会核准或核准未满半年且未涉及外汇之复杂性高风险商品,应检附相关书件向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提出申请,并由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转报本会核准。 前项所称复杂性高风险商品,系指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一条之二第二项规定授权主管机关所定之复杂性高风险商品。 第一项商品,本会于核准第一家证券商办理且核准已满半年后,其他证券商于开办首笔交易后七日内检附书件报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备查,并应于收到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同意备查函后,始得继续办理次笔交易
阳春三月,草长莺飞,大地复苏,在这美丽的季节里,我们迎来了“三八”妇女节。为了让广大女职工度过一个充实愉快、富有意义的节日,经党支部研究决定,结合“温暖党建”系列活动,郑口收费站党支部联合妇委会于3月7日共同开展以“情系巾帼,时代之花”为主题的“三八”妇女节系列活动。 为开展好此次专题活动,郑口收费站党支部做了充分的准备:一是高度重视,全员参与
第三条之四信托财产发生之收入,扣缴义务人应于给付时,以信托行为之受托人为纳税义务人,依前二条规定办理。但扣缴义务人给付第三条之四第五项规定之公益信托之收入,除依法不并计课税之所得外,得免依第八十八条规定扣缴税款。 信托行为之受托人依第九十二条之一规定开具扣缴凭单时,应以前项各类所得之扣缴税款为受益人之已扣缴税款;受益人有二人以上者,受托人应依第三条之四第二项规定之比例计算各受益人之已扣缴税款
我国首个针对养老保险公司(行业简称“养老险公司”)的监管文件正在业内征求意见。1月5日,《证券日报》记者从业内获悉,为加强养老险公司监管,规范养老险公司经营行为,银保监会近日向各银保监局、养老险公司下发了《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 具体来看,《暂行办法》提到,养老险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类型业务:一是年金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二是商业养老金;三是养老基金管理;四是保险资金运用;五是银保监会批准的与养老保险相关的其他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现公布洮南市向阳街道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部分组成,涵盖2022年洮南市向阳街道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2022年,深入贯彻落实《条例》要求,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规范运行,进一步推进决策和执行公开;推进政策落实,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围绕重点任务,加强政策解读和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平台建设,促进公开渠道多样化发展;提升工作水平,完善公开制度规范,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依据消费者保护法之规定,请您注意下列退货资讯: 1.本店商品适用于依据“通讯交易解除权合理例外情事适用准则”第2条第一项:“易于腐败、保存期限较短或解约时即将逾期”之商品,属于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第一项但书所称合理例外情事。自105年1月1日起,生鲜食品不适用于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并不享有7天犹豫期。 2.本商店上冷藏、冻产品,属消保法定义之生鲜食品,商品有保存期限较短或解约时即将逾期之性质
依据消费者保护法之规定,请您注意下列退货资讯: 1.本店商品适用于依据“通讯交易解除权合理例外情事适用准则”第2条第一项:“易于腐败、保存期限较短或解约时即将逾期”之商品,属于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第一项但书所称合理例外情事。自105年1月1日起,生鲜食品不适用于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并不享有7天犹豫期。 2.本商店上冷藏、冻产品,属消保法定义之生鲜食品,商品有保存期限较短或解约时即将逾期之性质
国营事业配合政府活化运用土地政策,提供其所有之土地与建设公司签订合建分屋附买回契约,约定于兴建完成就分得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以下简称房地)办竣所有权登记后,再由建设公司买回国营事业分得之房地,其约定价款含附买回房地价款,该契约系以建设公司取得全部土地以兴建房屋销售为目的,嗣建设公司于105年1月1日以后自国营事业买回之房地,且于110年7月1日以后交易者,得比照所得税法第24条之5第4项规定课税。 营利事业交易其兴建房屋完成后第一次移转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适用前二项规定,其依第一项规定计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额,减除依土地税法第30条第1项规定公告土地现值计算之土地涨价总数额后之余额,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余额为负数者,以零计算;其交易所得额为负者,得自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但不得减除土地涨价总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