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商向专业机构投资人及高净值投资法人以外客户提供尚未经本会核准或核准未满半年且未涉及外汇之复杂性高风险商品,应检附相关书件向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提出申请,并由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转报本会核准。
前项所称复杂性高风险商品,系指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一条之二第二项规定授权主管机关所定之复杂性高风险商品。
第一项商品,本会于核准第一家证券商办理且核准已满半年后,其他证券商于开办首笔交易后七日内检附书件报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备查,并应于收到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同意备查函后,始得继续办理次笔交易。
本规则所称专业机构投资人及高净值投资法人,适用境外结构型商品管理规则第三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