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虚作假
本园现因工作需要,根据《天河区财政拨付人员经费的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编外人员5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凡符合招聘岗位的基本条件、资格条件和岗位条件的社会人员,均可报考。 招聘岗位详见《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幼儿园2019年公开招聘编外人员职位表》(附件1)
根据市教育局《佳木斯市教育局关于开展面向社会认定2020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现就2020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佳木斯市向阳区户籍、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或2020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或驻黑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港澳台居民在黑龙江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政策,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除专门规定外,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五)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六)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申请语文学科普通话等级要求为二级甲等及以上); (七)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申请时间:申请人请于2020年9月15日至27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URL])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根据提示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报名。 1.区教育局组建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专家审查委员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
根据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16〕187号)和吉安市教育局等4部门印发的《吉安市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吉教发〔2015〕1号)精神,现就开展我市2019年农村教师享受职称特殊岗位工资待遇确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一级教师的确认对象及条件:在我市村小、教学点连续任教至今满8周年,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在编在岗公办教师(不含离退休人员,年龄终算时间为2019年8月31日): 2.获硕士学位满2年,取得二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下同)资格并受聘二级教师职务满2年; 3.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满4年,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 4.获大学专科学历满4年,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二级教师职务满4年; 5.获中师学历满5年,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幼儿园、小学)并受聘二级教师职务满5年。 (二)高级教师的确认对象及条件:在我市村小、教学点连续任教至今满15周年,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在编在岗公办教师(不含离退休人员,年龄终算时间为2019年8月31日): 1.获博士学位满2年,取得一级教师(对应原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下同)资格并受聘一级教师职务满2年; 2.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取得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3.获大学专科学历满5年,取得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一级教师职务满5年。 (一)农村教师享受职称特殊岗位工资待遇的确认共设两类,分别为中小学一级教师十级岗位工资待遇确认和中小学高级教师七级岗位工资待遇确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尽可能予以取消。对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迟在2018年年底前取消;对个别确需保留的,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通过提请制定或修改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设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清理情况,包括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拟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等,于2018年10月底前报送司法部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大连交通大学教务在线_龙岩学院教务处_黄山职业技术学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4名(包括门诊岗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招聘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以及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人员,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七)属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年龄条件”中“45周岁以下”为“1974年9月16日以后出生”。 (一)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要求的人员; (二)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四)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五)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尚在最低服务年限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七)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为促进高校优秀大学生之间的交流,增进学生对我院学科、科研及研究生培养的了解,选拔有培养潜质的优秀大学生继续深造,我院将于2020年7月举办“全国优秀大学生暑期夏令营”活动,夏令营期间将开展我院2021年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直博生候选人选拔工作,欢迎全国各高校优秀大学生报名!本年度拟接收25-30名优秀本科生参加暑期夏令营。 1.国内高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三年级在校生(202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2.学习成绩优秀,达到所在高校推荐免试生要求,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1.湖南大学优秀大学生暑期夏令营活动申请表(在报名系统中填写后生成)1份; 2.本科成绩单与总评成绩排名证明(由教务处盖章或学院盖章)各1份; 5.英语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单、TOEFL成绩单、GRE/GMAT成绩单、PETS5成绩单等); (2)本科期间获奖证书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2.材料提交
(民发(2009)100号2009年7月15日)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8〕16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为此,我部制定了《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在上述通知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条件、审核程序、申请文件、财务审计、监督管理等内容。现印发你们,以便社会团体、审计机构、审核机关等在资格认定工作中有所遵循
(记者韩宇明)人社部和监察部近日联合公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该规定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明确了事业单位人员处分的具体种类及使用情况。除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外,对于事业单位人员剽窃学术成果、限制学术自由等行为,该规定也明确将进行处分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引导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苏发改规发〔2020〕4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建设江苏省产业创新中心的通知》(苏发改高技发〔2021〕46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我委拟组织开展省级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验收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各创新中心要根据条件要求,核查自身情况,确认实现建设目标任务的,向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江苏省产业创新中心验收审查信息表》《江苏省产业创新中心验收综合报告》,专项财务审计及其它相关佐证材料。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对验收材料和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政府采购领域信用评级报告使用和管理,鼓励和支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政府采购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政府采购领域信用服务质量,根据《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z2013�{920号)、《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苏发改规发�z2020�{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试行)> 的通知》(宁信用办〔2017〕29 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政府采购领域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供应商使用信用评级报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江苏省以外供应商可以由注册所在地信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报告。对不是所在地信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或者未经信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将依据相关规定重点审查及处理。 三、供应商对提供的信用评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