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2013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政府采购领域信用评级报告使用和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政府采购领域信用评级报告使用和管理,鼓励和支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政府采购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政府采购领域信用服务质量,根据《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z2013�{920号)、《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苏发改规发�z2020�{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试行)> 的通知》(宁信用办〔2017〕29 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政府采购领域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供应商使用信用评级报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江苏省以外供应商可以由注册所在地信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报告。对不是所在地信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或者未经信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将依据相关规定重点审查及处理。 三、供应商对提供的信用评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