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引导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苏发改规发〔2020〕4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建设江苏省产业创新中心的通知》(苏发改高技发〔2021〕46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我委拟组织开展省级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验收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各创新中心要根据条件要求,核查自身情况,确认实现建设目标任务的,向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江苏省产业创新中心验收审查信息表》《江苏省产业创新中心验收综合报告》,专项财务审计及其它相关佐证材料。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对验收材料和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市初审和推荐情况组织验收,并对通过验收的予以核定,同时根据验收评审结果予以相应资金奖补。对未通过验收的撤销组建批复。对于超过建设周期仍未完成组建任务的可延期一年验收,到期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组建资格。
1. 验收工作是对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回顾和总结,是创新中心动态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创新中心后续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各创新中心、有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坚持实事求是,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真实性。
2. 各创新中心要认真准备验收材料,并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严禁虚报数据、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有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材料的审查把关工作,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材料(一式两份)报省发展改革委。
3. 各有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组织验收准备工作,及时通知参加验收的创新中心。如创新中心存在无法正常运行等重大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撤销意见。